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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开办外资(合作、合资、独资)建筑企业的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1:35
发布部分: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习惯改革开放和外方出资修建业的需求,引入国外先进技术和配备,促进我省修建业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则和建造部及有关部分颁布的文件精力,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外资修建企业,系从事各种房屋修建(含装饰装饰)、土木工程、设备装置、管线建造、机械化施工等出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历,实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含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资独资修建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修建企业”)。    第三条 我省外资修建企业的职业行政主管部分为省、地、州、市、县各级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开办外资修建企业的批阅权属省建委。    第四条 外资修建企业有必要严格执行我国的方针、方针、恪守我国法令、法规及《施工企业资质处理规则》、《修建市稠规则》等有关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五条 经我委同意开办的外资修建企业,在我委审定资质后,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到有关部分处理有关手续,一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则,到工商行政处理等部分处理挂号注册有关手续。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凡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修建企业的两边出资份额,有必要契合国家有关《中外合资经营各方出资若干规则》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出资总额份额的暂行规则》及我省有关规则。外方出资部分,有必要以外币投入核算,外方出资份额不得少于出资总额的25%。    相关法规:        第七条 请求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修建企业的条件:中方:应具有二级以上修建(含二级)施工企业资质条件,并已获得国家或我委颁布的资质证书。外方:应是从事修建施工的企业,或向我省工程建造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或个人。资金:注册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间流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请求开办独资修建企业的条件:(1)外方应是从事修建施工的企业,或与国内修建施工企业合作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企业,或向我省工程建造出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个人。(2)注册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间流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请求开办外资修建企业,除应契合本规则第 七 、 八条外,还有必要具有《修建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规范》所规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条件。    相关法规:        第十条 外资修建企业承当使命,主要是国外,省外、本省外商出资的工程建造项目。中外合资修建企业,假如接连两年没有接受国外、省外、外商出资工程建造施工使命的,省建委可视其实际情况,撤销其在我省接受施工使命资历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请求开办外资修建企业的申报程序:请求开办的单位应向省建委提交请求报告,并填写开业请求表、资质等级请求表,经企业所在地、州、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初审后报省建委批阅。(表式由省建委一致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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