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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性质及其登记后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1:31
一般来说,企业称号选定后,非经挂号公示不能获得专有使用权。现在,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企业称号只要经法定程序注册挂号后,才具有排他性的效能。那么,企业称号权的法令性质及其挂号后的效能是什么?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企业称号权的法令性质
关于企业称号权的法令性质,一贯有着不同的见地。日本学者曾提出三种观念:其一,以为商号权因商号挂号前后的不同而有不同。商号挂号前具有人格权的性质,商号挂号后则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其二,以为商号权不因商号的挂号前后而有不同,它仅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其三,以为商号权不因商号的挂号前后而有不同,它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企业称号权是企业表明自己的称号所生之权,和自然人的姓名权有相同的性质,因此企业称号权不该因挂号与否而有不同。所以商号,不管挂号与否,首先是应受维护的人格权。
二、企业称号权挂号后的效能
在挂号今后,企业称号权在必定地域规模内获得专用排他的效能,即知识产权的效能。所谓知识产权是指根据创造性智力作用和工商业符号依法发生的权力的总称。所谓工商业符号依法发生的权力主要是指商标、商号、产地称号等,例如1967年《树立国际知识产权安排条约》就将商号与商标列入知识产权的规模。作为知识产权,商号的人身权性质很弱,财产权性质很强。在此刻企业称号依附于必定的经营及其商誉,要想获得对立第三人的效能,有必要经过挂号公示以获得公信的效能。在此种状况下,企业称号权获得知识产权的作用有必要经过挂号才可创设,这正是挂号具有创设功用的体现之一。由于企业称号权象商标权相同,都是日子中无体财产权,为保证其权力获得和变化,所以规划挂号准则,并且使之具有创设功用。虽然从国际社会立法的现状来看,对称号专用权的维护规模呈现出更为宽松的趋势,即立法既承认和维护已注册的企业称号,一起也维护未注册的企业称号。但已注册称号和未注册称号遭到知识产权法维护的实践或许和规模仍是有很大不同的。
总归,企业称号权既有人格权的性质,又有知识产权的性质,一起也有企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所以其维护手法和办法也能够有人格权、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等多种维护机制。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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