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对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案件的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则:债权人申述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产业所在地法院统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供给证明假贷联系存在的依据,受理后布告传债务人应诉。布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假贷联系清晰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假贷联系无法查明的,裁决间断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假贷联系清晰的,能够缺席判决;现实难以查清的,裁决间断诉讼。
布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假贷联系清晰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假贷联系无法查明的,裁决间断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假贷联系清晰的,能够缺席判决;现实难以查清的,裁决间断诉讼。
布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假贷联系清晰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假贷联系无法查明的,裁决间断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假贷联系清晰的,能够缺席判决;现实难以查清的,裁决间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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