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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外债需要妻子一并偿还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6:46
老公欠外债需求妻子一起归还吗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之规则。
“我经手的离婚官司中有不少都是由于家庭呈现债款危机嬉闹的。”近来,郭海燕律师给媒体叙述了债款胶葛引起的家庭对立。青岛市市民刘某向朋友盛某告贷160万元,到期没有归还被告上法院。2013年,青岛市底层法院就盛某与刘某民间假贷胶葛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刘某于2013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归还盛某160万元及此前利息20万元等,之后因刘某未如期还款,盛某向法院恳求履行。“刘某与其爱人1998年挂号成婚,案子履行中,根据当事人的恳求,该底层法院于当年9月作出履行裁决,追加刘某的爱人为该案被履行人。”郭海燕律师表明,因刘某妻子与刘某婚内一向经济独立,得知老公借了高额外债的事儿之后她一向很气愤,俩人常常为此事吵架,她并不想替老公还钱。
那么本案中,已收效的法律文书中只确认夫妻中的一方为债款人,在案子履行过程中,能否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履行人?
律师说法:
个人债款由个人承当
郭海燕律师表明,民事职责主体及职责具体内容的确认应当经过诉讼或许裁决程序处理,履行中直接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作为被履行人应当十分稳重,若法无明文规则或授权不能进行追加。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当事人民事争议确认民事职责所根据的实体裁判规矩,不属于履行权的授权规则,与之类似的相关民事实体标准许多,如连带保证等。别的,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作的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但一起还规则了破例景象,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之规则。该款规则的破例景象是否存在,需求经过当事人两边的申述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终究由法院作出裁判进行确定,显然在履行程序中是不能确定该破例景象是否存在。因此在履行程序中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径行确定夫或妻一方作为一起债款人承当连带职责,然后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履行人缺少法律根据,不该直接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为被履行人,而应当奉告债权人另行申述,在获得针对被履行人爱人的履行根据后兼并进行。终究,青岛中院裁决驳回了盛某想将刘某妻子追加为被履行人的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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