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生下的子女抚养费纠纷该怎样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9:08
案情
游某与王某于2001年1月份依照当地风俗摆了订亲酒席,并于订亲当天同居日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3月份,游某与王某生育一女游某某。游某某出世后,王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由离家出走。2015年3月份,游某将王某申述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女由其抚育,王某付出女儿从2002年至今的抚育费。
不合
关于游某抚育费的起算时刻有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 ,抚育费应从2002年开端核算,理由:王某自2002年离家出走便未尽到对女儿的抚育责任, 应从其未实行责任之日起核算抚育费。
第二种定见以为,抚育费应从2013年开端核算,理由:被告王某答辩状中清晰说到诉讼时效问题。原告游某建议从2002年开端女儿抚育费明显已超越诉讼时效,抚育费应从其建议权力的前两年(2013年)开端核算。
第三定见以为,抚育费应从原告建议权力时(原告申述时刻)开端核算。
管析
认同第三种定见,首要理由如下:
本案归于同居联系子女抚育胶葛,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之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止,本案原告要求被告付出之女抚育费于法有据。关于抚育费起算时刻问题,法令无清晰规定,笔者以为,应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育之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故抚育费应从原告建议权力时(原告申述时刻)开端核算。
原告要求被告付出申述之前的抚育费申述主体不适格。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抚育责任,要求给付抚育费申述主体应当是原告的女儿而非本案原告。
游某与王某于2001年1月份依照当地风俗摆了订亲酒席,并于订亲当天同居日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3月份,游某与王某生育一女游某某。游某某出世后,王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由离家出走。2015年3月份,游某将王某申述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女由其抚育,王某付出女儿从2002年至今的抚育费。
不合
关于游某抚育费的起算时刻有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 ,抚育费应从2002年开端核算,理由:王某自2002年离家出走便未尽到对女儿的抚育责任, 应从其未实行责任之日起核算抚育费。
第二种定见以为,抚育费应从2013年开端核算,理由:被告王某答辩状中清晰说到诉讼时效问题。原告游某建议从2002年开端女儿抚育费明显已超越诉讼时效,抚育费应从其建议权力的前两年(2013年)开端核算。
第三定见以为,抚育费应从原告建议权力时(原告申述时刻)开端核算。
管析
认同第三种定见,首要理由如下:
本案归于同居联系子女抚育胶葛,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之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止,本案原告要求被告付出之女抚育费于法有据。关于抚育费起算时刻问题,法令无清晰规定,笔者以为,应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育之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故抚育费应从原告建议权力时(原告申述时刻)开端核算。
原告要求被告付出申述之前的抚育费申述主体不适格。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抚育责任,要求给付抚育费申述主体应当是原告的女儿而非本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