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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09:18
咱们都知道办案子是需求寻觅依据的,只有当依据得到了证明,才能够做出相对应的公正公正的判定。那么,波折作证罪判定书是怎样一回工作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波折作证罪判定书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1年12月5日出世。
辩护人关某某,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79年9月26日出世。
被告人邓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89年9月10日出世。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691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波折作证罪,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犯伪证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署理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关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8日上午8时许,在安阳县辛村乡政府门前发作一同“辛村乡南辛村村的张某平驾车将辛村乡东贤孝村张某红撞伤”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张某红之妻)指派张某某、邓某某做虚伪证言栽赃张某平,致使张某平以涉嫌成心杀人(未遂)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诉现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依据书证等依据,以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波折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恳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某对申述指控现实及罪名有贰言,其辩称没有指派张某某、邓某某作伪证,且亲耳听到张某平说“非撞死你不可”。
被告人邓某某辩护人以为本案现实不清,依据不足,应按“疑罪从无”准则宣告被告人邓某某无罪。
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对申述指控无贰言并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8日上午8时许,辛村乡南辛村乡民张某平驾驭车号为豫EUZ885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在辛村乡政府门前将辛村乡东贤孝村张某红撞伤。在公安机关侦办本案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张某红之妻)指派张某某、邓某某向公安机关做虚伪证言,致使张某平以涉嫌成心杀人罪(未遂)被安阳县公安局于2009年9月9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监视居住,六个月后张某平被免除监视居住。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已于2011年1月13日与被害人张某平自愿达到调停协议,被告人邓某某已于2011年7月28日与被害人张某平自愿达到调停协议,被告人邓某某的家归于2011年8月4日与被害人张某平自愿达到调停协议。
确认上述现实的依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供述:2009年9月8日上午8时许,我和爱人张某红一块去辛村乡,我去计生办里边就事,张某红去派出所签到,张某红快走到马路中心时,我看见一辆面包车以很快的速度从西向东开过来(其时我在计生办门口大道北边正预备往计生办里走),对着张某红就撞了曩昔,张某红看到车朝他撞来,就向路的东南方向跑了有两、三步,车就撞了过来,张某红回身用手向车上一推,就被撞翻在路南边的水坑内,不省人事了,车又往前走了有两三米后停下了,我一看就赶忙往跟前跑,还一边喊“截住它”(我怕车跑了)我到跟前后和其别人(有派出所的张某某,张某方和其别人)一块将张某红抬到路南边的干当地,咱们叫了张某红有三四分钟,他醒了,然后咱们又将他抬到路周围我家车(白色普桑)上,预备往医院去,但车不知道什么原因打不着火,咱们就又将张某红抬到撞张某平的面包车上,把车开走了(我外甥王某方开的车,有我和张某红,咱们原预备去医院,但中心有人给张某红打电话,让下午两点到交警队去,咱们怕耽误时刻就没有去医院)。张某红后来做鉴定是轻微伤。从前张某平转让给张某红辛村集上一个饭馆时,发作过经济胶葛,到现在都还没有处理。张某红被撞时,我看见张某平开着车离张某红还有两三米远时,他的头略微往车窗外探着,对着张某红喊“非撞死你不中”,其时他的车速很快。声响比往常说话声响大点。在公安机关找张某某问询之前,我没有给他打过电话。也没有对他奉告过就张某红被撞一事怎样向公安机关作证。我就在出事现场见过邓某某,之后在去安阳县刑警队问资料之前没有见过她,也没有给她打过电话。没有对她奉告过就张某红被撞一事怎样向公安机关作证。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9月8日早上7时50分左右,详细时刻我也说不准,我走到辛村乡政府门口,预备进派出所签到,这时我看见张某红的普桑轿车在乡政府大门西边停着,车玻璃也没有摇上来,车里也没有人,我就把摩托车放到派出所门口北边,出来想看看玉红的车怎样回事,我刚一出政府大门,就见停在乡政府门西边六、七米路南的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发动由西向东开过来,其时车速度大约在每小时30公里左右,车先是靠路南行进,走到乡政府大门正中稍偏东时,张某红正好从路北乡计生办方向走到路南这辆面包车车头前,张某红见到此状况,从速往北退了一步然后往东跑,那辆面包车也往北拐了拐车头持续往东行进,往东走了四、五米,又到了张某红背面,玉红或许听见背面有轿车声,就转过来身,双手推住车头,车头把玉红撞了有两米多远,玉红就摔到了路南的一个小水坑里了,车也停住了,司机就从车上下来,我见是南辛村的张某平,他到路北的兽医门诊门边用手机打电话。我从速就跑到玉红那儿,见玉红在地上躺着,一动不动,我喊他的姓名,他也没反应,我就扶他起来,其时还有一个老太太、一个男青年也扶他,咱们把玉红扶到路南,让他坐在地上,他仍是没反应,我就从速到派出所里去报案。等我从派出所里出来后,见玉红现已醒了,在一把椅子上坐着不动。我其时没留意那面包车撞到张某红之前刹车或减速了没有,也没听见什么喊叫声,但车从我周围过期,我如同听见有说话声,可是弄不清声响是从车里传出来仍是从车北边路周围站的人里传出来的,也听不清说的啥话。在公安机关本来问询我的资猜中,我从前作证说听碰头包车司机对着张某红喊“非撞死你不可”,这些是张某红的老婆邓某某在9月8日白日玉红被车撞了后,晚上七点多钟时,其用手机打到我的手机上电话,说派出所的人问资料,知道我其时在现场,让我作证呢。然后邓某某就问我其时在现场都见到什么状况,我就把我见到的状况原原本本地告诉了她,她就问我其时在现场没听见平顺说“非撞死你不中”,我说光听着有说话的音,也没听清说的啥话。邓某某就说我没听清她听清了,其时平顺说的便是这句话,一瞬间派出所的人问你资料让你作证时,你就说你听见这句话了,我赞同了。过了一瞬间,邓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派出所的人叫我去我村的警务室问我资料,警务室就在张某红家,我就去张某红家了。到张某红家后,派出所的民警敦某某、陶某某现已在那儿等着了,然后他们问我资料时,我就把邓某某吩咐我说的那句话在作证时提到资料里了。问完我资料后我就回家了。后来张某红也吩咐过我公安局的人再问我就还按这个意思说。
9月10日上午九点左右,派出所的民警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县局刑警队告诉我去他们那儿问状况,我说知道了,然后我就给张某红打电话说县局刑警队的让我去问状况,张某红说叫你去你去吧,又问我上一次我是怎样说的,我就把上一次资料里作证的状况给他说了说,张某红说这一次你还按上一次说的状况说就行了。我挂了电话想:这跟我有啥联系,我还得赔着路费去县局,我不去。到十点多,张某红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去县局了没有,我说没去,玉红说你在家等着吧,我去接你。过了一瞬间,张某红开着一辆轿车带着他老婆邓某某来我家接我,接我去县局,去县局的路上,张某红对我说别惧怕,到县局慢慢说,从前你咋说的,到县局还咋说,我说我记着呢,我知道咋说。后来咱们就一同到县局,我就到县局刑警队去了。刑警队的人问我时,我仍是按本来的资料作证。
张某红、邓某某让我作证说“非撞死你不中”这句话,他们啥优点也没给我,我作这样的证词有几个原因:一、其时在现场,车从我周围过期,我如同听见有人说话了;二、我去扶张某红时,听见周围有人说车便是撞张某红的,但详细谁说的我不知道;还有个原因便是:我和张某红是一个村的,又一同在派出所当联防队员,而且我当联防队员仍是张某红介绍进来的,碍于情面,我就按张某红、邓某某说的去说了。
3、被告人邓某某供述:2009年9月8日上午8时许,我去辛村乡计生办查看,其时我从西向计生办走去,刚走到计生办门前的水泥路上碰见了张某红,其时他由北向南往派出所的那个方向去。当张某红走到派出所门前东西走向的大道上时,我看见有一辆从西往东的面包车向张某红开曩昔,张某红看见后往东走了两步,没有走几步回身用手去挡面包车,然后边包车把他撞翻到地上了。后来张某红的老婆(台甫我不知道,就知道她叫清儿,姓邓,她娘家和我娘家都是邓伍级村的,她其时在乡计生办门口)就截住了面包车不让车走,周围的路人把张某红扶到了路周围坐下。面包车司机其时下车打了个电话就走了。张某红其时都是哪里受伤了这我不太清楚。我其时所站的方位离撞车现场有大约有两三米远。其时车没有熄火但停下来了。其时撞车的现场我看到面包车的刹车印大约有一米左右长。在张某红被撞的这个过程中,我没有听到开面包车的司机说过什么话。在我从前的笔录中,我曾说过听到那个面包车司机说“非要撞死你不中”之类的话,是我说谎了,那个司机没有说过这样的话。是张某红的老婆教我这样说的,她在事发的当天晚上11点左右,到我家说一会派出所的要来问资料,并让我届时对差人说那个司机撞人时说过“非撞死你(指张某红)”这样的话。然后我就和张某红他老婆到了她家,后来派出所的人来问了问资料,我就按她教我的说了那句话。后来还有一次详细时刻我记不清了,张某红的老婆和我一同去安阳县刑警队问资料,她在路上对我说还按上回在她家记笔录那样的说,我也就赞同了还那样又说了一遍。我之所以说谎是由于我和她往常联系不错,碍与情面就按她教的说了,再者我现在怀孕办计生证也是找她帮助的。张某红老婆没有给或许诺给我优点。
4、受害人张某平陈说:2009年9月8日早上8点左右,我开着一辆面包车停在乡政府门前的大道上,我的车停在路南侧头朝东,车坐落乡卫生院门口西侧,我停在那儿是为了看到从卫生院及西边来的人,其时是上班时刻,路上有步行的骑车的。我看到有个男的背着个黑包,从辛村工商所或邮政储蓄所那儿出来在路的南侧,从西往东走,我就开车快速往那个人身边开,估量其时的速度在30、40公里左右,由于路上人多,我一向按喇叭。其时有一个人从计生办往路南走,方向是从北向南,我以为能从他死后曩昔,但没有想到我按喇叭惊了他,他躲车往撤退了一步,我其时就往北打方向,但现已迟了面包车的右半部分撞到了那个人,这时我才看见那个人是张某红。张某红其时就翻到了地上,我泊车后赶忙下车,用手机打122、9552(保险公司)报案,我下车后张某红的老婆就立在我的车前不让走,还对我吵吵说我是成心撞张某红的。我说我不走赶忙去医院看看。其时张某红被人扶到路周围,他还用手机打电话了。我去周围的一个兽医站门诊用固定电话打122、9552报案,由于一向打不通。我出来后发现我的车不见了,有人说车让张某红叫的人开走了。这时派出所的人也都在现场了,我传闻其时派出所的人不让开车,张某红是强行把车开走的并还骂民警了。后来保险公司和交警队的人也都来了,因其时状况紊乱现已把现场破坏了。
我与张某红很早就知道,在2008年五月份的时分,张某红承揽我在辛村的东方红饭馆27天,后来有一天夜里他在我不知情的状况下把我饭馆里的冰箱、冰柜以及里边的肉,饮料、烟酒都拉走了我预算大约一万多元钱。这个事咱们正在说着,张某红前段时刻(大约一个月)前还说有时刻在一同说说算算帐。2009年9月8日我开车就撞到他了。张某红其时都是哪里受伤了我不太清楚,后来在交警队处理事时,我看相片张某红应该是后背受伤了。我其时在撞人的过程中没有说过?“非要撞死你”之类的话。我的车是菱之光面包车银灰色,车号豫EUZ885,87年的车。撞人的过程中,我驾驭室的玻璃是摇下来的,且我发现撞上人时就往北打方向,踩刹车。其时在现场的人有张某红的老婆,雷某某和我一个村,王某军(兽医门诊),张某堂(音)和我一个村,许某某?(张某堂的老婆),韩某某(本村的干部)等人,这些人在什么方位我不太清楚。其时撞车的时分他撤退昂首朝西转脸我的车右前方撞到了他身体的正面。
我其时在车上的衣服里有一万六千元钱。其时张某红的人把车开走,后来我在公安局见到车时发现这钱现已没了。
5、证人张某红证言:9月8日早上8时左右,详细时刻我也说不准,我从计生办出来,预备进派出所签到,快走到路中心时有一辆灰白色面包车从西开着朝我撞来,车快到我跟前我看见张某平从车里探出面说了一句“非撞死你不可”,说这句话的时侯我朝路东南躲,走了两三步远车就撞上我。他其时说这句话时我听见了,别人谁听见没有我不知道。我给我老婆说过这句话,但我没有独自对我老婆说过这句话。我也给张某某说过这句话,但也没有独自和张某某说过这句话
6、证人雷某某证言:本年国庆节前大约有一个月这样的一天上午八九点左右,我到辛村乡政府对面一个兽医站给我家养的鸡治病,我在兽医站门口脸朝北和兽医王社军说话,正说着听见死后“砰”的一声,我回头一看,见张某平开着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把一位三四十岁的男人撞倒在地上,我看那名男人撞的比较狠,其时他躺在地上,这时一个女子拦在车前面,张某平也从车上下来了,那名妇女拦在车前面临张某平说是成心撞的,张某平没说话正找手机打电话,我就把自己的手机给了张某平,张某平如同是给公安局打电话,后来又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详细记的不太清。那名妇女硬要让倒闭某平的车到医院查看,我还给那名妇女说,这个车你最好不要开,是现场出事的车,这时看我的手机也没电了,张某平把电话给了我,然后我从兽医站拿了药回家了。我其时在兽医站正门口,我脸向北,撞人的当地在我正后偏西两三米远,那个男人躺在地上离我有三四米远,其时是东西路,现场偏南。我在现场还看到那个男人被撞的当地有个小水坑,开端男人被撞倒在地上县躺了两三分钟就被周围的人移到了路南边,那名女子一向站在面包车前面怕车跑了,说是成心撞的,我还给她说,你看看地上的刹车印那么长,说人家成心撞的,撞着你该治病治病,有啥事说啥事,那名女子非让其别人倒闭某平的车送她到安阳治病。我看张某平开面包车从西向东撞倒那个男人,刹车印有三四米远,还比较明晰,我其时听见砰的一声把人撞翻了。在人被撞翻前,没有听见按喇叭的声响也没有听见张某平说过“非要撞死你不中”这句话。张某平撞着人现场了有兽医王社军,他脸朝南应该看得清,还有几个人我都不知道。
7、证人韩某某证言:2009年9月8日早上七、八点钟,我从地里散步回来,从西往东,走到辛村乡工商所门(其时,我靠辛村乡政府门前那条路的路南边走),听见死后边有人喊:“撞着人了!……”我就扭头看,见张某红倒在辛村乡政府门口东边那根电线杆东边四、五米远路上的南边的一个水洼里。张某红不会说话,躺在地上。停了一两分钟,人们将他抬到路南边。有人说将张某红送到医院,张某红不让。他掏出手机拨打安阳市的电话。或许是给他哥打电话。张某红说:要往安阳市医院。人们将他抬到另一辆从西边开过来的白色面包车上。然后,我就回家了。撞着张某红的车是一辆黄白色面包车,我从地里散步回来,走到辛村乡政府门口东边那根电线杆邻近时,见张某红在对面路北胡同口与人说话。我知道张某红。其时,我没有给他打招呼,就曩昔了。我走曩昔四十多米远,听见有人喊撞人了。闯祸车辆车头齐着乡政府门口东边的电线杆,在路面上靠南边听着。我在事端现场,没有见到司机。回到家后,我听别人说,司机是张某平。在闯祸车辆后边,见到南侧有一道黑色刹车印,刹车印有两、三米。我没有听见有人喊“撞死你”这句话。
8、证人张某堂证言:06年张某红承揽了张某平一个食堂,后来由于张某红不干了,他们两个人之间由于欠账发作了经济胶葛,张某平后来屡次找我帮助调停这个事,一向没有说好,都说两边相互欠钱,后来一向拖到现在。后来由于我给他们调停过几回,一向没有调停好,我就不管了。张某平没说过假如这个事没有完就要开车撞张某红,光说这个事没澄清就不完。
9、证人陶某某证言:2009年9月8日,当天是指导员李某林、王某、孙某某值勤,我和敦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咱们四人一班。当天我在安阳市,晚上七、八点时,敦某某副所长给我打电话说派出一切个事,让咱去问个资料,我其时问敦所长啥事,敦所长说也不知道。随后,敦所长开一辆面包车到友谊路接开我,到轿车东站碰见马某某所长,马所长对咱们说你们去问张某红资料,然后马所长和敦所长还有我一块到轿车东站西边一个门市见到了张某红,马所长让我和敦所长问问张某红现场的资料,我和敦所长就开端问询张某红资料,马所长停了一会出去了,其时是我记的资料,大约内容是:当天早上8点多,张某红来辛村乡政府点名时,在乡政府门口路北看见亲属往计生办查看,那个亲属是一位20多岁的女青年,张某红曩昔给她说话,说完话从路北计生办往南乡政府走的时分,从路西边开过来一辆面包车,说面包车开的很快,车里司机说“我非要撞死你不中”,然后司机开车向张某红撞过来,张某红说其时是和她老婆在一块。张某红说他用手推着挡风玻璃,然后向东方向走了两步,随后被撞翻在地上,我其时还问张某红,司机说那句话时是车里说的仍是把头伸出来说的,张某红说是司机把头伸到车窗外对着张某红说:“非要撞死你不中”。其时我和敦所长问的状况便是这样。咱们其时问张某红和司机有什么对立,张某红说他和司机本来一块弄了饭馆,之间有点经济胶葛,其时有个叫田某某的管过他们之间这个事。马所长其时让我和敦所长一块到北郭乡问问田某某张某红和司机有什么胶葛,当天现已10点多了,我和敦所长开车到北郭乡,在乡供电所见到了田某某,其时我记的资料,田某某说张某红和司机从前的确有过胶葛,是由于开饭馆的事,田某某是给张某红和司机管事的,其时田某某没有说成功,张某红和司机还有对立。其时问田某某就这样状况。
问了田某某资料之后,由于资料里张某红说的那个女亲属叫邓某某。我和敦所长又到辛村乡东孝贤村警务室又问邓某某资料。邓某某其时说的和张某红说的差不多,也是说说司机其时把头伸出来开车向张某红撞过来,还喊:“非要撞死你不中”,我和敦所长给邓某某说要脚踏实地的讲,邓某某说的仍是这种状况。问完邓某某我和敦所长又问了东孝贤村干部姓张的资料,其时他就在警务室,我和敦所长问姓张村干部,张某红和司机之间的对立,这名村干部说张某红和司机从前由于开饭馆的事之间有经济胶葛,他给张某红和司机也调停过这个胶葛,也没有成功。
我和敦所长当天问过他们三个人资料之后,马所长说第二天带着资料一块到县局,说是给局领导报告,第二天咱们和马所长给领导报告之后,由于是刑事案子,报告完就移送给县局刑警队了。给局长报告往后,关于这个事马所长处理一个初查手续,其他强制措施都没有办,直接移送刑警队了。
10、证人郭某某证言:2009年9月8日上午8时左右,值勤室的王某让我出现场,咱们三个人就步行出派出所,到了出事的现场。到现场后,我看见张某红在地上坐着,他的前面是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其时我没看碰头包车司机。围观的大众许多,我记住张某红的老婆在现场。我一看是交通事端,就组织王某告诉交警队到现场,我先回了派出所,由于户政室没有人,需求工作。我知道张某红,他其时是派出所的协管员。我看到现场有刹车痕迹。交警队没有对现场进行固定,就没有等交警队到现场,张某红就强行把张某平的面包车开走了。
11、证人敦某某证言:2009年9月8日晚上7点多种,我在局里办完事刚回到家,接到所长马某某打来电话说有一同案子需求咱们加班取资料,我就接了民警陶某某一同开车到轿车东站西边一修理厂,见到所长马某某还有张某红。听马所长介绍了案情后,说张某红是受害人需求问资料,我到派出所上班才3、4天与张某红不知道,直到问资料时才知道他是咱们所的巡防队员。张某红说当天早上他到所里上班,走到路中心见张某平驾车朝他过来,他就跑,但对方车速快把他撞昏了,其时张某红在资料上说,张某平开车撞他时说:“非撞死他不中”这句话,咱们就按他说的照实记的资料。他其时供给了在现场有两个证人,有张某某、邓某某。后来张某红又供给了一个在北郭供电所上班的证人,这个证人是他和张某平生意有对立时,这个人中心调停过。咱们又跑到北郭供电所取了这个人一份资料,这个人叫田某某、去问完资料后,咱们两个又到东贤孝警务室,又别离取了邓某某和村主任叫常海两个人资料。其时取邓某某资料时,邓某某说她曾听见张某平开车撞张某红时说过“非撞死你不中”这句话,咱们都照实取了她的资料。咱们取的田某某和村主任常海的资料主要是张某红和张某平经商时闹对立,他们两人中心调停的一些状况,与闯祸案没有直接联系。其时取资料有我和民警陶某某还有证人,而且奉告他们权利义务奉告书,讲了作伪证需求承当的法律责任。
12、证人孙某某证言:那天早上8点来钟,咱们所里民警王某叫我说出现场,然后,咱们所得副所长郭某某带我和王某到辛村乡政府门口东边出现场。咱们到那儿一看是一同交通事端,咱们所的张某红(联防队员)在路南边的地上坐着(他其时在和周围的人说话),路中心有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车车牌号和车的类型我记不清了)头朝东停在路上,其时车上没有人,其时周围的人说车撞着张某红了,张某红说身上疼,他的家人其时也都在场(有他老婆,我不知道叫什么,其别人我不知道)他们把张某红抬到路南边人行道上的一辆白色一般桑塔纳上(是张某红的车,车车牌号我不知道)说要去医院查看,我就坐到那辆普桑上,预备和他一块去医院,其时,王某拿着相机在拍现场。后来,王某拿着照相机到普桑车上,说要给张某红的伤拍相片。张某红说要将闯祸的面包车开走,王某说,交通闯祸的车要等交警队的人来了,再说怎样处理,就这样,张某红和王某说着就吵了起来,后来,张某红家人将张某红抬到闯祸的面包车上,要将面包车开走,我和王某拦着他们不让开,但张某红他们仍是硬将面包车开走了,其时交警队的人还没有到,我和王某一看现场什么也没有了,咱们就回到派出所,将状况对咱们教导员李九林作了报告,后来的状况我就不知道了。咱们三个人其时是步行去的,由于现场就在乡政府门口,咱们派出所就在乡政府院内。咱们三个人一块到的现场,我上了张某红的普桑车后,就没有留意郭某某所长在干什么,仅仅后来完毕后,我和王某回到派出所时,郭所长现已回到所里了。其时我在现场没有碰头包车司机,后来交警队的来了后,我才见到面包车司机,本来是辛村集上的,名叫张某平。我其时没有留意现场是否有刹车的痕迹,是王某拿着照相机在拍现场。我没有参加问询证人和当事人资料。交警队来了今后,我将交警队的人(两三个人)带到现场,并将状况简略介绍了今后,我就回所里了。
12、证人王某证言:2009年9月8日早上7时50分左右,我正在值勤室值勤,巡防队员张某某到值勤室对我说,王某你出去看看吧,张某红在门口(乡政府大门口)被车撞了。张某某说完后我便叫来副所长郭某某,民警孙某某三个人一块到大门口去看。到现场后我看见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在路中心停着,张某红在路南边坐着。我便问张某红怎样回事,都那里受伤了。张某红说是张某平开车撞得他,并说混身都痛。我说难过就到卫生院查看查看吧。张某红说仍是去市里吧。郭某某副所长便说让孙某某一块和张某红去市里查看。这时我又回到所里向110指挥中心报答状况,并让指挥中心告诉交警事端中队。我从所里回到现场后,张某红现已被抬到了他的桑塔纳轿车内。我便对现场进行摄影。拍了几张后,我便翻开桑塔纳车门给张某红摄影。正拍着,张某红便打电话说让人来把面包车(闯祸车辆)给开走。我听他这么说便说不能开走面包车。张某红说你甭管我今日就要把车开走。我说我出现场了我就得担任。张某红说你怎样老针对我了,我今日就非开走车不可。说完张某红便叫人把他抬到了闯祸面包车上。别的一个年轻人坐到驾驭室里。我站到面包车左前方拦住那个年轻人不让开车。张某红丛面包车里伸出手推我,我往撤退了退他们便把面包车开走了。他们走后咱们便回所里了。咱们回到所里张某平也跟到所里了。闯祸中队到所里后张某平又和他们一块去看了看现场。我到现场后看到有刹车印,大约有两三米长。后边的工作咱们这班人都没有参加。现场拍的相片后来我都交到县局刑警队了,刹车印没轮到拍,张某红他们现已把面包车开走,把现场给破坏了。
此外还有三被告人户籍证明、书证、确诊证明书及张某某、邓某某、邓某某与张某平调停协议等依据予以证明,足以确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爱人张某红被车撞之后,指派别人给公安机关作虚伪陈说的行为,已构成波折作证罪。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给公安机关成心做虚伪证明,目的栽赃别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分,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邓某某虽否定自己的违法现实,但有被害人陈说,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依据予以证明,故其辩解及辩护人所持本案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理由本院不予纳。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张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活跃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予以从轻处分。鉴于本案原因等情节,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波折作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从前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1年8月9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三、被告人邓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署理审判员 **
**年**月**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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