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收费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0:43天津裁定委员会友爱裁定收费方法
(2005年7月21日天津裁定委员会主任会议经过)
第一条 为规范友爱裁定费用的收取作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裁定委员会裁定收费方法》(国办发[1995]44号)和《天津裁定委员会裁定收费方法》及《天津裁定委员会裁定费减交、免交、缓交方法》的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当事人恳求友爱裁定,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则向天津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预交友爱裁定费用(以下简称“裁定费用”)。裁定费用包含友爱裁定受理费(以下简称“受理费”)和友爱裁定处理费(以下简称“处理费”)。
第三条 受理费用于给付友爱裁定员酬劳,保持本会正常工作的必要开支。
裁定员酬劳的给付方法另行拟定。
第四条 受理费按争议金额,依下列份额交纳:
(一)1,000元以下的部分,交纳100元;
(二)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三)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交纳;
(四)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交纳;
(五)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
(六)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七)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交纳。
第五条 交纳受理费依据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恳求的数额为准。
当事人恳求友爱裁定时未确认争议金额的,其受理费数额由本会依据争议的具体情况确认。
第六条 处理费包含:
(一)裁定员因处理友爱裁定案子而开销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参加办案人员的咨询服务费;
(三)仿制、送达案子材料、文书的费用;
(四)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当的合理费用。
第七条 处理费的收费规范,依照当事人实践交纳受理费的10%收取;缺乏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处理费的实践开销超越收取部分,结案时由当事人补齐。
第八条 当事人在向本会递送友爱裁定恳求书时,应当先交纳100元处理费;收到本会受理通知书2日内,依照本方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则交纳余下的处理费,并预交受理费。
第九条 当事人预交裁定费用确有困难的,能够提出书面恳求,依照《天津裁定委员会裁定费减交、免交、缓交方法》处理;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书面恳求的,或恳求未获同意仍不交纳的,按撤回友爱裁定恳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