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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7:34

目 录
一、精力危害补偿的立法根据(第一页)
1、精力利益的物资转化性
2、精力危害康复的物资性
3、人的生命健康权、产业权、品格权在本质上是共同的。
二、精力危害补偿制度的缺点(第二至三页)
1、不符合脚踏实地的立法准则
2、不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
3.落后于世界立法全面维护人权的开展趋势
三、完善我国精力危害补偿制度的主张(第三至五页)
1.清晰精力危害概念,从立法上承认精力危害补偿制度
2.规则对一般品格的维护,扩展对精力危害客体和精力危害补偿的适用范围
3.扩展权力主体,维护继承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4.在职责方法上,应采纳产业方法和非产业方法偏重的“双轨制”
摘 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则:“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到危害的,有权要求中止危害,康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补偿丢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遭到危害的,适用前款规则。”这是我国初次确立了精力危害补偿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大打破。可是,在维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及制裁违法行为方面,我国法令还存在必定缺点。本文就精力危害补偿的立法根据、存在的缺乏及其完善办法作一简述。在精力危害补偿的立法根据方面主要对三个问题进行论说,首先是精力利益的物资转化性,精力利益不像物资利益那样可用金钱精确地加以衡量,但它与物质利益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络。这种联络体现在当公民或法人的精力利益处于安全状况时,常常能转化为物质利益,否则就会失掉这些利益。
其次是精力危害康复的物资性,精力危害的弥补与物资危害的弥补不同。在一般情况下物资危害只需侵权人的补偿即可康复,而精力危害则否则,它往往单纯依托加害人的行为还缺乏以使丢失康复原状,还有必要有受害人的合作行为。最终是人的生命健康权、产业权、品格权在本质上是共同的。生命健康权是法令赋予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力。生命健康权、产业权和品格权三位一体,具有平等的重要性。现行的精力危害补偿制度,因为没有彻底脱节传统民法理论的影响,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必定的缺点。要完善我国精力危害补偿制度,有必要赶快修正完善我国的精力危害行为法,树立全面维护公民,法人品格权的法令体系,习惯年代开展的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则:“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到危害的,有权要求中止危害,康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补偿丢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遭到危害的,适用前款规则。”这是我国初次确立了精力危害补偿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大打破。可是,在维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及制裁违法行为方面,我国法令还存在必定缺点。下面,就精力危害补偿的立法根据、存在的缺乏及其完善办法作一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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