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砍树压死人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04:25
〔案情〕2008年9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唐怀宏计划锯倒栽在门前公路旁的一棵樟树,邀其弟唐怀礼帮助,当两人将树锯到快要倒时,唐怀礼走上公路向对面喊“倒树了”,对面的蒋某闻讯跑开了。这时受害人孙健骑一辆二轮摩托车往这方向驶来,由于车速过快,来不及刹车,在树倒在公路的瞬间,摩托车与树屋部相撞,致孙健颅脑外伤,呼吸循环衰竭逝世。 〔争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孙健逝世是意外事件,唐怀宏、唐怀礼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定见以为,孙健逝世是由于唐怀宏、唐怀礼的疏忽大意所形成的,唐怀宏、唐怀礼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审判〕一审法院以过错致人逝世罪判处唐怀宏、唐怀礼有期徒刑2年。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保持了原判。 〔分析〕本案应定性为过错致人逝世罪,理由: 1、意外事件与过错犯罪之间的差异。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形成了损害社会的成果,但不是由于行为人的成心和过错,而是由于不行抵抗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状况。过错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许现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致使发作这种成果。二者差异的关键在于:一是有无才能预见,即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知道发作损害成果的才能;二是有无预见的责任,即行为人有无责任知道并防止损害社会成果的发作。 2、本案属疏忽大意过错致人逝世罪。被告人唐怀宏、唐怀礼作为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的成年人,以其身体状况、阅历、阅历等个人状况为规范,有责任预见,并且也应当预见,在人员交游频频的村庄骨干道边锯树,其砍下的树木可能会砸中或绊倒交游行人、车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既没有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也没有采纳任何安全措施的状况下,锯倒路旁的树木,致使受害人孙键驾驭的二轮摩托车在树倒的瞬间,与树尾部相撞而逝世,其过错行为形成了被告人逝世的损害结果,与被害人逝世存在因果关系,契合过错致人逝世罪的构成要件。【作者简介】于杨宁,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上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