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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追诉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00:12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则,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确定田某某的重婚行为是否超越追诉时效关键在于重婚罪的追诉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被告人田某某于1988年1月与董某挂号成婚。2004年9月起,被告人田某某与杨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住处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2006年,被告人田某某脱离寓居地前往大连作业,且未奉告杨某。2007年,杨某到大连找到田某某要求收取成婚证,田某某称无法收取并逃走。2008年头,被告人田某某回到董某处日子;同年5月,在未告诉杨某的情况下,被告人田某某将其购买的用于与杨某一起寓居的房子出售。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供给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根据,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则,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田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贰言,但辩称自己于2006年末即与杨某完毕了同居联系,距2012年3月20日杨某报案已过了5年的追诉时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田某某有爱人而与别人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办。被告人田某某关于其重婚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辩解,经查,田某某与杨某于2004年9月起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并育有一子,归于现实婚姻,田某某虽于2006年脱离寓居地前往大连作业,但其与杨某的现实婚姻仍处于持续状况中,并未免除。且田某某离家后,杨某多方寻觅,田某某于2008年年头才回到董某处日子,故法院确定2006年末并非田某某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该案尚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对被告人田某某当庭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用。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根本违法现实能够照实供述,故法院对其所违法过依法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是否超越了重婚罪的追诉时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则,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确定田某某的重婚行为是否超越追诉时效关键在于重婚罪的追诉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归纳本案根据,笔者以为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的重婚行为未超越追诉时效。
1、重婚罪是持续犯,对其追诉时效应从违法过为终了之日起核算。持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施行到由于某种原因停止曾经,一向处于持续状况的违法。从客观上讲,持续犯的违法过为与不法状况有必要一起持续,即行为人违法过为的持续导致不法状况在持续,行为的构成要件契合性在持续。从时刻上讲,持续犯有必要是在必定时刻内不接连的持续存在,即行为从开端到完毕没有接连。从侵略的客体看,持续犯有必要从头到尾都针对同一目标,侵略同一法益。从片面方面看,持续犯一般是出于一个违法成心,包含直接成心和直接成心。就重婚罪而言,重婚挂号只意味侧重婚行为的开端而不是终了,不应把挂号与今后夫妻联系不合法同居的行为分裂开来,而应将二者看作是完好一致的重婚行为。因而,重婚不法行为和不法状况以及构成要件的契合性都从头到尾存在,持续地侵害着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联系,完全契合持续犯的特征,应当归于持续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则,“违法过为有接连或许持续状况的,从违法过为终了之日起核算”。因而,重婚罪的追诉时效应当从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
2、现实重婚行为的终了应当以一方做出免除现实婚的意思表明及具有使一般大众以为婚姻联系现已免除的行为为规范进行判别。关于挂号重婚行为终了的时刻节点相对比较简单判别,一般以挂号免除前婚或许后婚的时刻为准。但关于现实重婚行为终了的时刻节点,则因案子现实的复杂性而较难判别。
笔者以为,确定现实重婚行为终了应当侧重考虑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做出免除现实婚的意思表明;二是行为人的免除行为到达使一般大众以为婚姻联系现已免除的作用。现实重婚行为的终了一般要求行为人有相对清晰的免除现实婚姻的意思表明,包含口头方法、书面方法或许行为方法。口头或书面方法一般是行为人经过口头或书面直接向对方表明不再坚持同居联系、婚姻日子等等;行为方法则一般是行为人经过躲藏、替换联系方法、住址等方法回绝与对方坚持联系等等。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奉告杨某的情况下,前往大连作业;在杨某找到后,其又逃跑,并将自己购买的用于二人一起日子的房子出卖,均能够看出田某某片面上不想再和杨某坚持婚姻日子联系的详细行为。
除此之外,现实婚重婚行为的终了还有必要满意行为人的免除行为到达使一般大众以为婚姻联系现已免除的作用这一条件。由于重婚行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所以重婚行为的终了亦应该以对一夫一妻制影响的消除为考量要素。关于挂号婚姻而言,婚姻挂号的免除即具有消除对一夫一妻制影响的作用,但关于现实婚姻而言,行为人一方做出的免除现实婚姻的意思表明并不足以消除重婚行为对婚姻制度的影响,行为人一起还有必要做出足以让一般大众以为其婚姻联系现已免除的行为。
笔者以为,关于此类行为的判别应当以一般大众的知道规范为根据,结合详细案子进行剖析。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田某某到大连作业,在杨某去大连寻觅时再次逃跑等行为,仅仅是在躲避杨某的羁绊,并不足以让一般人知道到其重婚行为现已免除。其于 2008年隐秘将购买的用于二人一起日子的房子出售,并回到其妻子董某处一起日子,其行为才到达了使大众认知其与杨某的婚姻联系免除的作用。至此,被告人田某某的重婚行为才能够确定为施行终了。因而,本案被告人田某某的重婚行为尚在刑法的追诉时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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