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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属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0:15
为了进步自己不动产的效益,一些人会使用别人的不动产。在这种合同联系中,存在着地役权。地役权是合同当事人自己依照规则而建立的,那么地役权的特点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地役权的特点
一、地役权的从特点
地役权的从特点是指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别离而独自为转让,也不得独自成为其他权力的标的。
《物权法》对地役权的从特点作出了清晰的规则,第164条规则:“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规则的在外。”这一规则的详细所指的:
一是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自己保存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独自将地役权让与别人;
二是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保存地役权而将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让与别人;
三是不能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别离让与不同的人。
第165条规则:“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这说明只要在需役地的使用权(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被典当时,地役权才干一起被典当。
二、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建立是为了完成土地使用的最大化,而实践中无论是需役地仍是供役地都可能发作切割,因而为了保证地役权的主旨能够完成,法令上有必要规则地役权不由于抑或需役地的切割而有所改变。这便是地役权的不可分性。《物权法》第166、167条作了清晰规则。由此可见,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的发作、享有以及消除就需役地与供役地而言,均及于其悉数,不得切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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