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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具备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3:06
行政机关做出了有关决议要求公民或是公司、安排等实行,可是对方恣意妄为,不理睬实行决议的时分,行政机关就能够去请求强制实行的决议。那么,行政机关请求强制实行应具有条件是什么?听讼网小编告诉咱们要看实际情况。
行政机关请求强制实行应具有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6条规则:“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则请求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详细行政行为依法能够由人民法院实行;
(2)详细行政行为现已收效并具有可实行内容;
(3)请求人是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令、法规、规章授权的安排;
(4)被请求人是该详细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义务人;
(5)被请求人在详细行政行为确认的期限内或许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实行义务。
(6)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请求;
(7)被请求实行的行政案件归于受理请求实行的人民法院统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8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当自被实行人的法定申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请求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9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由请求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实行目标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以为实行确有困难的,能够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实行;上级人民法院能够决议由其实行,也能够决议由下级人民法院实行。依据这个规则,非诉行政案件实行统辖原则上是基层人民法院承当。
人民法院对契合条件的请求,应当立案受理,并告诉请求人;对不契合条件的请求,应当裁决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请求强制执实行的景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决议的,没有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能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相关法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决议的,没有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能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章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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