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5:30
发布部分: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 《湖北省外商出资企业工会法令》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1994年1月25日经过,现予发布实施。 湖北省外商出资企业工会法令 (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外商出资企业工会的位置,进一步清晰工会的权力和责任,发挥工会的效果,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出资企业的展开,根据我国工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安排或许个人以及在国外寓居的我国公民在本省境内出资兴办的企业,也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员工是工人阶段的一部分,外商出资企业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安排,是我国工会的底层安排,是企业员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使命是: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帮忙企业合理安排运用员工福利、奖赏基金;安排员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展开文娱、体育活动;教育员工恪守法令和劳作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使命。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工会,凡具有民法通则规则的法人条件的,自上级工会赞同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外商出资企业不得自行吊销企业工会。 相关法规: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董事会和司理(厂长)应尊重工会的权力,支撑工会依法独立展开活动。 外商出资企业工会应支撑董事会和司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外商出资企业的工会安排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员工有权依法参与和安排工会。员工在行使参与和安排工会的权力时,企业应当予以保证和支撑。 当地工会或工业工会有权派员到外商出资企业,辅导组成工会,宣扬和监督履行有关工会的法令、法规。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工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树立底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满二十五人的,推举工会安排员一人,安排会员展开活动。 企业工会有女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树立工会女员工委员会。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经工会会员大会或许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并经上一级工会赞同。 外商出资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对任期内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调集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赞同。 外商出资企业解雇、解雇、开除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员工,应事前寻求本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定见。并征得上一级工会的赞同。 第三章 外商出资企业工会的权力和责任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工会享有以下权力: (一)监督企业恪守、履行国家的劳作法令、法规;对违背劳作法令、法规,律、法规;对违背劳作法令、法规;对违背劳作法令、法规,律、法规,侵略员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