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如果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13:53
导读:
离婚时夫妻之间对债款的性质往往会有不合,对个人债款和夫妻一起债款争执不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之间在债款的确定上也有定见不合。尽管,《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对一起债款进行了规范,但实践中仍是会遇到问题。
《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该条规则了夫妻一起债款的破例景象。一种是债款人和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而且这种约好自身可以得到证明;另一种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在此条的规则傍边相同存在一个证明的问题,怎么才干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关于一起产业的约好呢?对此法令没有清晰的规则,一般要求法官依据案子现实和日子知识判别。有学者建议以法令的方法规则对夫妻产业约好制设置专门的挂号组织,以起到一个公示、公信的效果,以确保夫妻产业约好制可以更有用的发挥效果。除了以上的状况以外,个人认为判别为夫妻一起债款、仍是个人债款还应充沛的考虑夫妻一起债款的概念及判别规范。
根本案情:
王某于2007年7月向李某告贷10000元,约好一年后归还欠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约还款。为此,王某屡次向李某讨要欠款,李某以种种理由予以延迟还款,后爽性玩起“人间蒸发”。王某无法将李某及其妻高某一并申述到法院,恳求法院判令李某与高某对该笔欠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高某庭审中表明对李某所借的该笔债款不知情,王某也未能证明该笔债款是用于夫妻一起日子;另查明,高某与李某已于2008年5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两边清晰约好:婚姻期间男方所借个人债款由男方李某一人承当。
定见不合:
该债款可否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的在外。可见,只需夫妻两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款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上述司法解说所规则的破例景象,就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该笔告贷发生在李某与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法定破例景象,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高某对该笔欠款应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二、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日子所负债款,应当一起归还。该条规则确立了判别夫妻一起债款应以是否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为规范。司法解说不能打破法令的相关规则,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应以婚姻法的规则为准。王某未能供给依据证明李某所借钱款是用于夫妻一起日子,故该笔债款不该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高某对该笔欠款不该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应以是否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为规范,可是婚姻法并没有清晰夫妻一起债款应由哪一方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并不是对婚姻法的打破,而是清晰了在夫妻一起债款确定中债款人所应负的举证责任,债款人按照该司法解说只需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款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尔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否定该债款是夫妻一起债款的一方,否定一方必需要证明该笔债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的两种破例景象或许证明该笔债款具有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以外的景象,比方用于赌博、替他人借债等,不然,就应推定该债款是夫妻一起债款。这样了解既契合立法原意也契合常理,由于夫妻一起日子具有必定的隐私性,夫妻一起日子开支有多大,是否要举债,举债用于何处,只要夫妻两边最清楚,若将举证责任彻底分配给债款人,不利于维护债款人的利益,且简单形成夫妻之间经过勾结等方法躲避债款,不利于社会诚信的树立。
离婚时夫妻之间对债款的性质往往会有不合,对个人债款和夫妻一起债款争执不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之间在债款的确定上也有定见不合。尽管,《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对一起债款进行了规范,但实践中仍是会遇到问题。
《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该条规则了夫妻一起债款的破例景象。一种是债款人和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而且这种约好自身可以得到证明;另一种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在此条的规则傍边相同存在一个证明的问题,怎么才干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关于一起产业的约好呢?对此法令没有清晰的规则,一般要求法官依据案子现实和日子知识判别。有学者建议以法令的方法规则对夫妻产业约好制设置专门的挂号组织,以起到一个公示、公信的效果,以确保夫妻产业约好制可以更有用的发挥效果。除了以上的状况以外,个人认为判别为夫妻一起债款、仍是个人债款还应充沛的考虑夫妻一起债款的概念及判别规范。
根本案情:
王某于2007年7月向李某告贷10000元,约好一年后归还欠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约还款。为此,王某屡次向李某讨要欠款,李某以种种理由予以延迟还款,后爽性玩起“人间蒸发”。王某无法将李某及其妻高某一并申述到法院,恳求法院判令李某与高某对该笔欠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高某庭审中表明对李某所借的该笔债款不知情,王某也未能证明该笔债款是用于夫妻一起日子;另查明,高某与李某已于2008年5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两边清晰约好:婚姻期间男方所借个人债款由男方李某一人承当。
定见不合:
该债款可否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的在外。可见,只需夫妻两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款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上述司法解说所规则的破例景象,就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该笔告贷发生在李某与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法定破例景象,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高某对该笔欠款应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二、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日子所负债款,应当一起归还。该条规则确立了判别夫妻一起债款应以是否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为规范。司法解说不能打破法令的相关规则,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应以婚姻法的规则为准。王某未能供给依据证明李某所借钱款是用于夫妻一起日子,故该笔债款不该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高某对该笔欠款不该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应以是否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为规范,可是婚姻法并没有清晰夫妻一起债款应由哪一方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并不是对婚姻法的打破,而是清晰了在夫妻一起债款确定中债款人所应负的举证责任,债款人按照该司法解说只需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款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尔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否定该债款是夫妻一起债款的一方,否定一方必需要证明该笔债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的两种破例景象或许证明该笔债款具有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以外的景象,比方用于赌博、替他人借债等,不然,就应推定该债款是夫妻一起债款。这样了解既契合立法原意也契合常理,由于夫妻一起日子具有必定的隐私性,夫妻一起日子开支有多大,是否要举债,举债用于何处,只要夫妻两边最清楚,若将举证责任彻底分配给债款人,不利于维护债款人的利益,且简单形成夫妻之间经过勾结等方法躲避债款,不利于社会诚信的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