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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8:47
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应当由夫妻两边一起归还。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就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作出的原则性规则。该规则关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夫妻个人债款与一起债款的规模,精确确认夫妻一起债款,保护买卖安全,促进产业流通都具有重要的含义。但是,社会日子是五光十色的,因为客观情况的不同,并非一切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都可视为夫妻一起债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尽管列举了两种在外景象,但并没有尽头其他例外情况,不可避免地存在缺点。盲目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理案子,有时并不能客观真实地确认夫妻一起债款,导致不公平的法令结果。因而,在审理详细案子时,还应脚踏实地地进行剖析,不宜搞一刀切,将一切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抽象地确以为夫妻一起债款。关于这一点,从下面的事例或许可以得到阐明。
【事例】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于1990年10月挂号成婚,婚后生育一女丙。2000年5月,甲所在单位A公司集资建房,甲于同年7月交纳建房集资款20万元,A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2002年8月,房子建成并装饰结束,甲、乙搬迁新居寓居。同年年末,甲男与一女青年丁不合法同居,导致甲与乙分家日子。2003年3月,甲以交纳购房集资款的名义向B银行贷款10万元,并由其所在单位A公司供给连带职责确保担保,告贷期限为一年。2003年10月,甲、乙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好婚生女儿丙由乙抚育,两边在A公司所购集资房也一起赠与女儿丙。告贷期限届满后,甲因无力归还告贷而离家出走,A公司将甲开除,向B银行承当了归还告贷本息的确保职责。随后,A公司以甲、乙为一起被告行使追偿权。乙则抗辩称自己对甲向B银行告贷毫不知情,该债款尽管发作在其与甲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并以交纳购房款的名义所借,但因为此刻甲、乙两边已分家,且购房款早已交清,因而该告贷应为甲的个人债款,由甲自行归还。
【剖析】
上述事例中,关于乙应否承当还款职责,大都人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则,甲的告贷发作在甲、乙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乙不能证明债权人B银行与债款人甲清晰约好该笔告贷为甲的个人债款,亦不可以证明该告贷归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则的景象,因而,关于甲以个人名义所借的10万元钱应当按甲与乙的夫妻一起债款处理。现确保人A公司替代甲、乙清偿了债款,有权向二人追偿,乙应当承当还款职责。该种观念有清晰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表面上看好像不无道理。审判实践中,大都法官也会这么确认。但是,笔者对此却有不同观点。我以为,本案中甲以个人名义向B银行所告贷项应确以为甲的个人债款,而不宜按甲与乙的夫妻一起债款处理。
所谓夫妻一起债款,是指夫妻两边因婚姻一起日子及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实行法定抚育责任所负的债款。依据上述界说,咱们可以将夫妻一起债款的规模类型化为以下几种:(1)夫妻为婚姻一起日子所负债款;(2)夫妻一方或两边为实行法定抚育责任所负债款;(3)实行法定奉养责任所负债款;(4)夫妻一方因承继遗产所负债款;(5)为付出夫妻一方或两边的教育、训练费用所负债款;(6)为付出合理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债款;(7)夫妻协议约好为一起债款的债款;(8)夫妻一起从事出产、经营活动所负债款;(9)其他在婚姻日子中应由夫妻两边一起担负的债款。[1]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彼此具有日常家事代理权,这种代理权根据爱人的身份而发作,无须夫妻另一方的特别颁发。一般来说,夫妻任何一方为了一起日子的需求或许为了实行法定的抚育责任,都要与别人发作必定的民事法令行为,并发作必定的债权债款联系。这种联系契合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得到爱人另一方的认同。因而,通常情况下,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应由夫妻两边一起归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域外成功的立法例,将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款推定为一起债款,该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上述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种推定,彻底是为了减轻产业买卖的本钱,保护买卖安全与快捷,便于及时、合理地处理胶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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