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保险人的概念及权利、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22:11被稳妥人的概念:被稳妥人是指其产业、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稳妥合同保证的人。我国《稳妥法》中解说是:被稳妥人是指其产业或许人身受稳妥合同保证,享有稳妥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认为被稳妥人。
需求特别阐明的是,我国《稳妥法》规则: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并认可稳妥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稳妥单,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不得转让或许质押。
被稳妥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本身伤残或许逝世的,稳妥人不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稳妥费的,稳妥人应当依照稳妥单交还其现金价值。
被稳妥人的责任:
1、投保前进行照实奉告的责任;
2、知悉稳妥事端后赶快告诉稳妥公司的责任;
3、供给稳妥事端理赔相关证明、材料的责任;
4、被稳妥人工作发生变化或稳妥标的危险要素添加或削减告诉的责任。
被稳妥人的权力:
1、享有收取医疗、残疾和养老稳妥金的权力;
2、被稳妥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则稳妥合同无效的权力;
3、指定受益人的权力;
4、决议保单(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是否能够转让或质押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