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6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5:43关于印发四川省2005年度有关计算数据的告诉
川高法民一〔2006)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说第二十条规则:“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刻和收入情况确认。……。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依照实践削减的收入核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依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核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许附近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核算”、第三十五条规则:“本解说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员工平均工资’,依照政府计算部分发布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计算数据确认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争辩完结时的上一计算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说,我院从四川省计算局获得了四川省2005年度有关计算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底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子时参阅: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86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02.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6,891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2,274.2元
5、2005年度员工平均工资15,820元
因为上一年的计算数据须在3月今后才干获得,因而为了便于审判作业,省法院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计算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计算数据.各级法院在履行该司法解说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主张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