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未确认无效应该不予受理仲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19:38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发作劳作争议能够恳求劳作判决,那么劳作争议调停协议未承认无效应该不予受理判决吗,关于劳作争议调停协议未承认无效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劳作争议调停协议未承认无效的法令常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裁判要旨】
经调停安排调停达到的调停协议,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好实行;达到调停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好期限内不实行调停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恳求判决。协议实行结束后,在调停协议未被依法承认无效的景象下,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受理和作出补足原先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判决无法令依据。
【案情】
恳求人曹某 。
恳求人华某,1988年2月21日生,系曹某之子。
被恳求人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业主刘某。
曹某老公、华某父亲老华生前系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职工,2011年7月13日因交通事故逝世。2011年10月20日,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确定老华系在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故逝世,为工伤。2011年10月13日,曹某、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在戴南镇人民调停委员会驻派出所调停室,达到调停协议,XX市周庄镇边城一村村民委员会亦派员参加了调停,曹某、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业主刘某及调停员、调停安排均在人民调停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当日,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按协议实行了一次性补偿117000元的给付责任,曹某亦于次日出具了收条。2011年12月26日,曹某、华某向XX市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恳求判决,要求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补足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X市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依据《江苏省劳作判决案子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1号)第十条规则,要求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补足原先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兴劳人仲案〔2012〕第47号判决判决: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付出恳求人曹某、华某因老华逝世的丧葬补助金1468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两项算计396868元,扣除曹某已得到的117000元,余额279868元由被恳求人于判决收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出。因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不实行,曹某、华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
被恳求人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向法院提交了2011年10月13日与恳求人曹某达到的人民调停协议书和曹某于次日出具的收条,证明其已按调停协议实行了赔偿责任。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据此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十四条关于:“调停协议书由两边当事人签名或许盖章,经调停员签名并加盖调停安排印章后收效,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XX市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案〔2012〕第47号判决判决适用法令过错,要求法院判决不予实行。
【审判】
XX法院经揭露听证检查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则,经调停安排调停达到的调停协议,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好实行;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好期限内不实行调停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恳求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六条规则,协议实行结束后,当事人恳求承认调停协议无效的,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应当受理。因而,调停协议实行结束后,在调停协议未被依法承认无效的景象下,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受理和作出补足原先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判决无法令依据,属适用法令过错。被实行人恳求不予实行的理由建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则,判决如下:
对XX市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兴劳人仲案〔2012〕第47号判决判决,不予实行。
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能够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述。
【分析】
一、现已实行的调停协议没有承认无效,受理判决无法令依据
经过商洽宽和、调停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是当事人的首选方法。经过商洽宽和、调停处理民事纠纷不光能够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并且显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充分体现了尊重和维护人权。意思自治准则即自愿准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经过自己的心里实在志愿来建立、改变和停止民事法令关系。意思自治准则是对人的毅力自在实质的尊重。自在毅力是民事主体的实质,没有自在毅力的人是无行为才能人。被法令赋予行为才能的人,应当是具有理性的人,他们被假定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别者,能够使用自己或别人的才能和常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别,享用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一起承当自己行为带来的危险。否定意思自治,无疑是对已被法令赋予行为才能的民事主体的极大降低。所以,意思自治准则要求保证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毅力自在,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不合法干涉。在法无强制性规则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约好,只需意思表明实在,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权益,其协议内容即便与法令的恣意性(非强制性)规则相悖,仍应当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准则。就劳作争议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的相关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后,劳作者一方能够与用人单位洽谈,也能够请工会或许第三方一起与用人单位洽谈,达到宽和协议。当事人不肯洽谈、洽谈不成或许达到宽和协议后不实行的,能够向调停安排恳求调停;调停达到的调停协议,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好实行;不肯调停、调停不成或许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好期限内不实行调停协议的,能够向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恳求判决;对判决判决不服的,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一方当事人依照调停协议实行结束后,另一方当事人又恳求劳作判决,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均未规则能够受理。之所以未规则,是因为已然调停协议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调停协议实行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现已完结,不应当再存在提请判决的事由。当事人即便以为原调停协议存在无效、可吊销、可改变景象,争议的仅仅协议的效能问题,而非原劳作争议;当事人能够就协议效能提请判决或诉讼,而不应当就原劳作争议提请判决或诉讼。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六条规则:调停协议实行结束后,当事人恳求承认调停协议无效的,劳作判决委员会应当受理。故本案在现已实行的调停协议没有承认无效的景象下,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依据构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公布之前的《江苏省劳作判决案子研讨会纪要》受理判决恳求并直接作出补足原先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判决,显无法令依据。
二、调停协议内容,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能够为所欲为。民事主体的毅力自在不是肯定的自在,而是有约束的相对的自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必要恪守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不得危害国家、团体、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权益。就本案调停协议而言,曹某与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达到的调停协议,其补偿数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曹某意思自治,处置自己的权益不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不危害国家、团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可厚非。但所涉协议处理的是因老华逝世而引发的工伤待遇补偿争议,曹某系老华妻子、华某系老华儿子,都是老华的近亲属;华某已满18周岁,是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人,对处理因老华逝世而引发的工伤待遇补偿争议,与母亲曹某享有平等的权力。在与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洽谈处理因老华逝世而引发的工伤待遇补偿争议过程中,华某未参加,且未托付授权母亲曹某代行处置其权益,曹某与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达到其补偿数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调停协议,明显存在危害未参加调停的第三者华某利益的景象。所以,华某有权经过判决或诉讼,要求承认该调停协议部分内容无效。曹某、华某没有经过判决或诉讼,要求承认该调停协议部分内容无效,而是以原争议直接恳求劳作判决,导致本案成果。法院不予实行劳作争议判决判决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且清晰奉告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能够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述,赋予了曹某、华某的救助途径。
归纳上面的介绍,恳求劳作争议判决必定要注意搜集相应依据。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劳作争议调停协议未承认无效的法令常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裁判要旨】
经调停安排调停达到的调停协议,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好实行;达到调停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好期限内不实行调停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恳求判决。协议实行结束后,在调停协议未被依法承认无效的景象下,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受理和作出补足原先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判决无法令依据。
【案情】
恳求人曹某 。
恳求人华某,1988年2月21日生,系曹某之子。
被恳求人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业主刘某。
曹某老公、华某父亲老华生前系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职工,2011年7月13日因交通事故逝世。2011年10月20日,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确定老华系在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故逝世,为工伤。2011年10月13日,曹某、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在戴南镇人民调停委员会驻派出所调停室,达到调停协议,XX市周庄镇边城一村村民委员会亦派员参加了调停,曹某、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业主刘某及调停员、调停安排均在人民调停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当日,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按协议实行了一次性补偿117000元的给付责任,曹某亦于次日出具了收条。2011年12月26日,曹某、华某向XX市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恳求判决,要求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补足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X市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依据《江苏省劳作判决案子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1号)第十条规则,要求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补足原先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兴劳人仲案〔2012〕第47号判决判决: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付出恳求人曹某、华某因老华逝世的丧葬补助金1468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两项算计396868元,扣除曹某已得到的117000元,余额279868元由被恳求人于判决收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出。因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不实行,曹某、华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
被恳求人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向法院提交了2011年10月13日与恳求人曹某达到的人民调停协议书和曹某于次日出具的收条,证明其已按调停协议实行了赔偿责任。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据此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十四条关于:“调停协议书由两边当事人签名或许盖章,经调停员签名并加盖调停安排印章后收效,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XX市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案〔2012〕第47号判决判决适用法令过错,要求法院判决不予实行。
【审判】
XX法院经揭露听证检查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则,经调停安排调停达到的调停协议,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好实行;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好期限内不实行调停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恳求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六条规则,协议实行结束后,当事人恳求承认调停协议无效的,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应当受理。因而,调停协议实行结束后,在调停协议未被依法承认无效的景象下,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受理和作出补足原先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判决无法令依据,属适用法令过错。被实行人恳求不予实行的理由建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则,判决如下:
对XX市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兴劳人仲案〔2012〕第47号判决判决,不予实行。
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能够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述。
【分析】
一、现已实行的调停协议没有承认无效,受理判决无法令依据
经过商洽宽和、调停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是当事人的首选方法。经过商洽宽和、调停处理民事纠纷不光能够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并且显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充分体现了尊重和维护人权。意思自治准则即自愿准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经过自己的心里实在志愿来建立、改变和停止民事法令关系。意思自治准则是对人的毅力自在实质的尊重。自在毅力是民事主体的实质,没有自在毅力的人是无行为才能人。被法令赋予行为才能的人,应当是具有理性的人,他们被假定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别者,能够使用自己或别人的才能和常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别,享用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一起承当自己行为带来的危险。否定意思自治,无疑是对已被法令赋予行为才能的民事主体的极大降低。所以,意思自治准则要求保证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毅力自在,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不合法干涉。在法无强制性规则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约好,只需意思表明实在,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权益,其协议内容即便与法令的恣意性(非强制性)规则相悖,仍应当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准则。就劳作争议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的相关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后,劳作者一方能够与用人单位洽谈,也能够请工会或许第三方一起与用人单位洽谈,达到宽和协议。当事人不肯洽谈、洽谈不成或许达到宽和协议后不实行的,能够向调停安排恳求调停;调停达到的调停协议,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好实行;不肯调停、调停不成或许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好期限内不实行调停协议的,能够向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恳求判决;对判决判决不服的,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一方当事人依照调停协议实行结束后,另一方当事人又恳求劳作判决,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均未规则能够受理。之所以未规则,是因为已然调停协议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调停协议实行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现已完结,不应当再存在提请判决的事由。当事人即便以为原调停协议存在无效、可吊销、可改变景象,争议的仅仅协议的效能问题,而非原劳作争议;当事人能够就协议效能提请判决或诉讼,而不应当就原劳作争议提请判决或诉讼。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六条规则:调停协议实行结束后,当事人恳求承认调停协议无效的,劳作判决委员会应当受理。故本案在现已实行的调停协议没有承认无效的景象下,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依据构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公布之前的《江苏省劳作判决案子研讨会纪要》受理判决恳求并直接作出补足原先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判决,显无法令依据。
二、调停协议内容,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能够为所欲为。民事主体的毅力自在不是肯定的自在,而是有约束的相对的自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必要恪守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不得危害国家、团体、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权益。就本案调停协议而言,曹某与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达到的调停协议,其补偿数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曹某意思自治,处置自己的权益不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不危害国家、团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可厚非。但所涉协议处理的是因老华逝世而引发的工伤待遇补偿争议,曹某系老华妻子、华某系老华儿子,都是老华的近亲属;华某已满18周岁,是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人,对处理因老华逝世而引发的工伤待遇补偿争议,与母亲曹某享有平等的权力。在与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洽谈处理因老华逝世而引发的工伤待遇补偿争议过程中,华某未参加,且未托付授权母亲曹某代行处置其权益,曹某与XX市某不锈钢制品厂达到其补偿数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调停协议,明显存在危害未参加调停的第三者华某利益的景象。所以,华某有权经过判决或诉讼,要求承认该调停协议部分内容无效。曹某、华某没有经过判决或诉讼,要求承认该调停协议部分内容无效,而是以原争议直接恳求劳作判决,导致本案成果。法院不予实行劳作争议判决判决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且清晰奉告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能够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述,赋予了曹某、华某的救助途径。
归纳上面的介绍,恳求劳作争议判决必定要注意搜集相应依据。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劳作争议调停协议未承认无效的法令常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