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有权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7:29
法院有权实行担保人的产业
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定:乙公司应给付甲公司货款200余万元。判定收效后,乙公司没有自动实行给付货款的职责,甲公司便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法院立案实行后,乙公司给付了70万元,后甲、乙两家公司就剩下的130余万元的给付问题达成了实行宽和协议,约好:剩下130万元乙公司分3期实行结束,签定协议之日先给付30万元,今后第三个月末、第六个月末各给付50万元,甲公司抛弃债款利息的要求。签定上述协议时,案外人丙公司自愿为乙公司做担保人,当乙公司不实行上述职责时,丙公司承当担保职责。协议签定的当日,乙公司依照约好给付甲公司30万元后,至第三个月末,乙公司没有实行给付50万元的约好。第四个月时,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直接实行担保人丙公司的产业。
实行情况:
实行法院经审阅,承认担保协议真实有效,遂冻住、划拨了担保人丙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将此案顺畅执结。
法官点评:
本案中,丙公司不是人民法院收效判定书中承认的债款人,但实行法院为什么能够直接实行丙公司的产业的呢?这儿涉及到一个实行中的担保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则“在实行中,被实行人向人民法院供给担保,并经请求实行人赞同的,人民法院能够决议暂缓实行及暂缓实行的期限。被实行人逾期仍不实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实行被实行人的担保产业或许担保人的产业。”
依据上述法律规则,被实行人能够向人民法院供给产业作担保,也能够由第三人出头作担保。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实行或许代为承当补偿职责的才能。当被实行人不实行职责时,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实行担保产业或许裁决实行担保人的产业,而不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承认该确保职责。
本案中,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定实行宽和协议时,丙公司自愿为乙公司如期偿付债款的担保人,并供给了书面担保。但是,法律上的担保并非是出于一时“义气”对朋友公司的鼎力相助,也非“缓兵之计”的逛逛方式,一旦在担保协议上签章,就要承当法律上的担保职责。因而,当丙公司没有依照约好实行给付职责时,实行法院能够持续实行乙公司的产业,也能够直接实行丙公司的产业,但数额应当限于乙公司应当实行的债款金额。
在此,法官也要提示买卖中的各方当事人:签定任何协议时一定要稳重,尤其是为别人作保时,更要清晰自己即将承当的法律职责,不然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费事。
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定:乙公司应给付甲公司货款200余万元。判定收效后,乙公司没有自动实行给付货款的职责,甲公司便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法院立案实行后,乙公司给付了70万元,后甲、乙两家公司就剩下的130余万元的给付问题达成了实行宽和协议,约好:剩下130万元乙公司分3期实行结束,签定协议之日先给付30万元,今后第三个月末、第六个月末各给付50万元,甲公司抛弃债款利息的要求。签定上述协议时,案外人丙公司自愿为乙公司做担保人,当乙公司不实行上述职责时,丙公司承当担保职责。协议签定的当日,乙公司依照约好给付甲公司30万元后,至第三个月末,乙公司没有实行给付50万元的约好。第四个月时,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直接实行担保人丙公司的产业。
实行情况:
实行法院经审阅,承认担保协议真实有效,遂冻住、划拨了担保人丙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将此案顺畅执结。
法官点评:
本案中,丙公司不是人民法院收效判定书中承认的债款人,但实行法院为什么能够直接实行丙公司的产业的呢?这儿涉及到一个实行中的担保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则“在实行中,被实行人向人民法院供给担保,并经请求实行人赞同的,人民法院能够决议暂缓实行及暂缓实行的期限。被实行人逾期仍不实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实行被实行人的担保产业或许担保人的产业。”
依据上述法律规则,被实行人能够向人民法院供给产业作担保,也能够由第三人出头作担保。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实行或许代为承当补偿职责的才能。当被实行人不实行职责时,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实行担保产业或许裁决实行担保人的产业,而不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承认该确保职责。
本案中,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定实行宽和协议时,丙公司自愿为乙公司如期偿付债款的担保人,并供给了书面担保。但是,法律上的担保并非是出于一时“义气”对朋友公司的鼎力相助,也非“缓兵之计”的逛逛方式,一旦在担保协议上签章,就要承当法律上的担保职责。因而,当丙公司没有依照约好实行给付职责时,实行法院能够持续实行乙公司的产业,也能够直接实行丙公司的产业,但数额应当限于乙公司应当实行的债款金额。
在此,法官也要提示买卖中的各方当事人:签定任何协议时一定要稳重,尤其是为别人作保时,更要清晰自己即将承当的法律职责,不然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