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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车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交警罚款,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4:42

陈某驾驭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时,被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拦下查看,而且以车主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给与罚款,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三轮车车主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被交警罚款,电动三轮车归于机动车吗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泸州交警支队托付司法判定所对陈勇(化名)驾驭的电动车的特点进行判定。经判定,该电动三轮车为摩托车类的正三轮简便摩托车。泸州交警支队于2014年8月2日对陈勇进行处分前奉告,奉告拟对其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根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陈勇清晰表明暂不提出陈说和申辩。同日,泸州交警支队对陈勇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决议给予陈勇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分。陈勇在处分当日交纳了罚款1000元。
随后,陈勇以为其驾驭的电动三轮车不归于机动车,申述恳求吊销泸州交警支队的行政处分决议。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一审以为,本案中,泸州交警支队对陈勇驾驭的电动三轮车归于机动车的确定正确。2014年11月,一审法院根据修正前《行政诉讼法》,对泸州交警支队就陈勇无证违法驾驭机动车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这一详细行政行为予以保持。
泸州市中院二审以为,本案中的判定组织具有司法判定许可证,判定事务范围包含机动车技能功能判定,其作出的判定定见能够采信。故陈勇建议其驾驭的电动三轮车属非机动车,没有现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一起,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分是两个彼此独立的行政行为,陈勇以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建议行政处分行为违法,该建议不能成立。2015年3月,二审法院按照修正前的《行政诉讼法》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法院对判定定见进行程序性检查
本案中,陈勇驾驭的电动三轮车是否归于机动车是泸州交警支队进行行政强制和行政处分的前提条件。判定组织在其事务范围内出具的判定定见是人民法院作出确定的重要根据。关于作为根据的判定定见,特别是触及科学技能的判定定见,人民法院一般进行程序性检查。
关于行政机关采用的具有法定资历的判定组织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判定定见,若另一方诉讼当事人未提出充沛根据证明有判定人不具备判定资历、程序严峻违法、定论过错、不清晰或许内容不完整的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采信。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根据规则,终究确定了电动三轮车归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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