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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20:39
任何人或组织在以为别人注册的域名与自己的合法权益相抵触时,都能够向争议处理组织投诉。这些抵触一般包含: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称号或标志相同或足以导致混杂的附近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许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许运用具有歹意。一般包含以下景象:
1)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域名的意图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租借或许以其他方法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被投诉人屡次将别人享有合法权益的称号或许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挠别人以域名的方法在互联网上运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称号或许标志;
3)注册或许受让域名是为了危害投诉人的名誉,损坏投诉人正常的事务活动,或许混杂与投诉人之间的差异,误导大众。
相关法令可参阅:
《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为别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抵触的,均能够向争议处理组织提出投诉。
第八条 契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撑: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称号或许标志相同,或许具有足以导致混杂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许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许运用具有歹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歹意注册或许运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意图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租借或许以其他方法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屡次将别人享有合法权益的称号或许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挠别人以域名的方法在互联网上运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称号或许标志;
(三)注册或许受让域名是为了危害投诉人的名誉,损坏投诉人正常的事务活动,或许混杂与投诉人之间的差异,误导大众;
(四)其他歹意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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