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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16:14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许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令、法规或许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则的质量要求,下降、失掉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层次产品假充高等级、高层次产品,或许以劣质、废旧零配件组合、组装后假充正品或许新产品的行为。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许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令、法规或许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则的质量要求,下降、失掉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层次产品假充高等级、高层次产品,或许以劣质、废旧零配件组合、组装后假充正品或许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则的上述行为难以确认的,应当托付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产品质量检验组织进行判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则的“出售金额”,是指出产者、出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到达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出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
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出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依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则,托付指定的评价组织确认。
屡次施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出售金额或许货值金额累计核算。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则的上述行为难以确认的,应当托付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产品质量检验组织进行判定。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则的“出售金额”,是指出产者、出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到达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出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出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依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则,托付指定的评价组织确认。
屡次施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出售金额或许货值金额累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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