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贵因报假案涉嫌诈骗被羁押请求国家赔偿被驳回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10:57补偿恳求人:王生贵,男,42岁,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区域行署农牧处干部。
被恳求补偿义务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检察长。
王生贵于1994年1月以单位名义购得一辆罗马244型吉普车,因其时专控手续棘手,便以其侄女婿马占云的名义入了私户,并将该车以价值五万元在吴忠市稳妥公司投保了抢盗险。1996年5月3日,王生贵将其罗马244型吉普车停放在本单位的轿车库内,与马占云协商以摸奖券为名从吴忠市乘坐公共轿车到青铜峡市,向青铜峡市公安局报假案,谎报自己从吴忠开来停放在该市广场东南角的罗马244型吉普车在摸奖期间被盗,青铜峡市公安局接到王生贵、马占云二人报案后即立案展开侦办。马占云于5月9日到吴忠市稳妥公司索赔车辆被盗稳妥金,稳妥公司按规则作出赞同补偿7000元的定论后,考虑到该车车主实践是王生贵,在补偿前又告诉王生贵去进一步核对状况,因王生贵、马占云二人对失盗车辆的状况陈说不一致,引起了稳妥公司的置疑,稳妥公司决议拒赔。此间,青铜峡市公安局查明王生贵的吉普车并未失盗,而是停放在王生贵自己单位的车库内,故以为王生贵报假案,妄图骗得稳妥金的行为违背了国家的有关法令规则,遂于1996年7月26日将王生贵、马占云收容审查,8月23日转刑事拘留,8月30日经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2月13日以欺诈(未遂)申述于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发布施行,根据解说定见第八条的规则,确定王生贵、马占云的行为违法,但不能以违法论处。青铜峡市公安局于1997年1月14日决议吊销案子,1月16日将王生贵、马占云开释。尔后,王生贵于1997年3月27日向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偿恳求,要求补偿因被拘押174天侵略人身权的补偿金以及因扣押车辆车牌所形成的各种经济丢失共32620元。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承受王生贵恳求补偿的恳求后,于1997年5月26日作出决议,以为王生贵采纳欺诈手法骗得稳妥金的行为归于严峻违法行为,尽管因为刑事法令方针的改变,不追究其刑事职责,但对其拘押不归于国家补偿规模,决议不予补偿。王生贵不服决议,于1997年6月11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银南分院提出复议恳求,银南检察院于1997年9月1日作出保持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不予补偿的决议。王生贵仍不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则,向银南区域中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递交了补偿恳求书,恳求依法决议由补偿义务机关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补偿因过错拘押所形成的丢失。
决 定
银南区域中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受理王生贵的补偿恳求后,经审查以为,王生贵同马占云向公安部门报假案欺诈稳妥金的片面意图清晰,客观事实存在,其行为严峻违背我国有关法令规则。因为刑事方针的改变,虽不追究其刑事职责,但形成对其拘押是因其自己成心报假案、作虚伪供述、假造有罪依据的行为所造成的,故国家不负补偿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则,该院补偿委员会于1997年12月12日作出决议:
驳回王生贵关于恳求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补偿其经济丢失的恳求。
评 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适用法令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种观念:
一种定见以为,王生贵的欺诈行为是在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的《关于惩治损坏金融次序违法的决议》之后,根据我国法令特别优于一般的准则,对王生贵的行为不应再适用《刑法》,而应按照决议的精力处理,即稳妥欺诈不包括未遂状况。王生贵欺诈稳妥金额7000元未遂,且数额较小,不构成违法,故对王生贵拘押174天属过错拘押,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应负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