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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强险条例2013年3月1日实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6:06

 国务院办公厅近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的决议》,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修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
强制保险条例》的决议
国务院决议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正:
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发作路途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按照法律规定承当补偿职责。”
本决议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条例》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正并对条文次序作相应调整,从头发布。
点击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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