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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发生交通事故雇主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12:53
2013年2月,郭某购买了一辆运沙车从事运送,并聘请了具有8年驾龄的李某做司机。2013年11月6日,李某在驾驭该辆运沙车运沙时与王某驾驭的大卡车发作追尾,形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端。经交警部门确认,李某负该次事端的悉数职责。李某伤愈后向法院申述,要求雇主郭某承当补偿职责。
【不合】
本案中雇员李某发作交通事端负全责,雇主郭某是否应承当补偿职责?
第一种定见以为,雇主郭某应承当补偿职责。《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胶葛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规矩,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本案中,李某在驾驭运沙车运沙归于从事雇佣活动领域,因而雇主郭某应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雇主郭某是否承当补偿职责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差错,并且应依据其差错的程度确认其应补偿的规模,就本案而言,雇主郭某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分析】
应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本案的关键在于怎么确认雇佣者受害雇主补偿职责的归责准则问题。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职责法》第六条规矩,行为人因差错危害别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职责。依据法令规矩推定行为人有差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第七条规矩,行为人危害别人民事权益,不管行为人有无差错,法令规矩应当承当侵权职责的,按照其规矩。以上便是法学理论上所说的差错职责准则、差错推定职责准则和无差错职责准则的法令规矩。确认一个侵权行为职责的归责准则关键在于法令是否对该侵权行为的归责方法有无清晰规矩,如这个行为归于法令规矩的特别侵权行为则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或差错推定职责准则,不然则适用一般的差错职责准则。
就本案而言,这是一个供应劳务者受害胶葛,它不归于法令规矩的特别侵权行为,应该适用差错职责准则。并且《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五条更是清晰了这种侵权行为的职责的承当方法。该条规矩,供应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遭到危害的,依据两边各自的差错承当相应的职责。
尽管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胶葛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规矩,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依据法令优于司法解说、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准则(《侵权职责法》系法令、新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胶葛若干问题的解说》系司法解说,系 “旧法”),本案应适用《侵权职责法》的规矩,适用一般差错职责归责准则,即依据两边各自的差错承当相应的职责。
本案中,郭某所供应给李某的车辆证件完全、手续完备,完全符合相关运送要求,无任何不良的安全隐患,且已清晰奉告李某从事运送所有必要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尽到了最大仁慈职责,并无任何实践差错。相反,李某作为有多年驾驭经历的老司机,在运送货品过程中,罔顾交通法令法规,无视道路交通根本规矩这些关于车辆驾驭人员来讲的常识性职责,强行追尾别人驾驭的车辆,并担负事端的悉数职责,该行为的发作完结是由其一人差错形成,其本身应当承当悉数的法令职责。因而,郭某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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