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0:23
发布部分:青海省发布文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六条规则,特制定本补充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成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成婚、离婚有必要实行法律规则的手续,任何一方用口头或文字方法告诉对方离婚的,一概无效。 第四条 成婚有必要男女双方彻底自愿,任何人不得逼迫包揽或干与。 第五条 制止宗教干与婚姻自由,禁绝以宗教仪式替代法定的婚姻手续。 第六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成婚,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制止买卖婚姻,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发起婚事新办。 第八条 制止虚报年龄、滥竽充数,骗得成婚证。 第九条 处理婚姻手续的人员,要依法办事,不得收受贿赂,徇私舞弊。 第十条 本补充规则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大众。国家员工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则履行。 相关法规: 第十一条 本规则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