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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7:37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财物丢失处置办法》的告诉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履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辅导定见》,标准企业改制中财物丢失处置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财物丢失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财物丢失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履行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辅导定见》,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标准企业改制中财物丢失处置行为,依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政办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办理与财政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金钱办理制度的告诉》(财企[2002]51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物丢失包含企业改制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坏帐丢失、存货丢失、固定财物及在建工程丢失、担保丢失、长时间出资(含股权出资和债款出资)丢失和运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丢失以及应摊未摊销的费用挂帐和应提未提的利息等丢失。
第三条坏帐丢失是指因债款人破产、吊销、失踪或逝世,或长时间催收而未能回收的逾期应收金钱。坏账丢失视不同状况依照以下办法承认:
(一)债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的,应当获得破产宣告、刊出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许政府部门责令封闭的文件等有关材料,在扣除以债款人清算产业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回收的应收金钱,作为坏账丢失;
(二)债款人逝世或许依法被宣告失踪、逝世,其产业或许遗产缺乏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金钱,应当在获得相关法令文件后,作为坏账丢失;
(三)涉诉的应收金钱,已收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断定、裁决其败诉的,或许尽管胜诉但因无法履行被裁决停止履行的,作为坏账丢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金钱,具有企业依法催收商量记载,而且可以承认3年内没有任何事务来往的,在扣除敷衍该债款人的各种金钱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补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丢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金钱,债款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回收,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事务来往的,在获得境外中介组织出具的停止收款定见书,或许获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组织出具的债款人流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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