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的水泥用于自建厂房能否视同销售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15:38
网友发问:
我公司将自产的水泥用于自建厂房,请问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法规是否有规则应将其视同出售处理?
律师答复:
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则: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要求,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以及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许利润分配等用处的,应当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或许供给劳务,但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
别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财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28号)规则,企业将财物移交别人的下列景象,因财物所得权属已发作改动而不归于内部处置财物,应按规则视同出售来确认收入。即:1.用于市场推广或出售;2.用于外交应付;3.用于员工奖赏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献;6.其他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
上述文件并未将自产货品用于自建厂房列入视同出售货品规模,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作视同出售货品处理。
增值税方面规则:
《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则,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出售货品。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供给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财物、出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许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动的产业,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补葺、装修不动产,均归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而将自产货品用于自建厂房的,在增值税方面应作视同出售货品处理。
我公司将自产的水泥用于自建厂房,请问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法规是否有规则应将其视同出售处理?
律师答复:
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则: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要求,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以及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许利润分配等用处的,应当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或许供给劳务,但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
别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财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28号)规则,企业将财物移交别人的下列景象,因财物所得权属已发作改动而不归于内部处置财物,应按规则视同出售来确认收入。即:1.用于市场推广或出售;2.用于外交应付;3.用于员工奖赏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献;6.其他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
上述文件并未将自产货品用于自建厂房列入视同出售货品规模,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作视同出售货品处理。
增值税方面规则:
《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则,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出售货品。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供给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财物、出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许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动的产业,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补葺、装修不动产,均归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而将自产货品用于自建厂房的,在增值税方面应作视同出售货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