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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6:30
1.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准则
国籍法第2条规则:“中华公民共和国是一致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我国国籍”。这是说:作为多民族国家,我国各民族公民都平等地具有一起的我国国籍,不因民族的巨细和情况不同而有差异。这既有利于对立大民族主义首要是大汉族主义,也有利于对立外国离间少数民族中的个别人搞民族分裂主义。
男女平等首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因出世获得国籍方面,我国国籍法第4条、第5条不采纳父系血缘准则,而采纳男女平等准则,即不管父亲或母亲是我国公民,子女都能够获得我国国籍;(2)在因参加获得方面,我国国籍法没有妻随夫籍的规则,表现妇女国籍独立准则。外国女子为我国男人成婚并不因婚姻联系而当然获得我国国籍,我国女子与外国男人成婚并不因婚姻联系而主动损失我国国籍,老公参加或退出我国国籍并不当然引起妻子国籍的改变。
2.不供认我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准则
我国国籍法第3条规则:“中华公民共和国不供认我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表现这一准则的内容是:(1)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所生子女不具有我国国籍(第4条、第6条);(2)爸爸妈妈两边或一方为我国公民并久居在外国,自己出世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我国国籍(第5条);(3)经同意参加我国国籍的,不得再保存外国国籍(第8条);(4)久居外国的我国公民自愿参加或撤销外国国籍,即主动损失我国国籍(第8条);(5)请求康复我国国籍获同意的,不得再保存外国国籍。(第13条)。
处理双重国籍问题是咱们处理国籍问题的要点。特别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华裔的双重国籍问题,一度影响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的联系。新我国政府在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就华裔的国籍问题与有关国家友爱洽谈,先后与印度尼西亚(1955年)、菲律宾(1973年)、马来西亚(1974年)、泰国(1975年)等国就华裔双重国籍问题签定公约或宣布联合公报,确认了不供认双重国籍的准则。
3.采纳血缘主义和出世地主义相结合的国籍原始获得准则
在因出世获得国籍上,我国首要采纳了血缘主义准则:(1)对爸爸妈妈两边或一方为我国公民,自己出世在我国,具有我国国籍(第4条);(2)爸爸妈妈一双或一方为我国公民,自己出世在外国,具有我国国籍;但爸爸妈妈两边或一方为我国公民并久居在外国,自己出世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我国国籍(第5条)。可见,我国立法在因出世获得国籍的一般情况下是选用血缘主义准则的。我国国籍法仅在特别情况下选用了出世地主义准则:爸爸妈妈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久居在我国,自己出世在我国,具有我国国籍(第6条)。
4.避免和削减无国籍现象准则
我国国籍法和其他法令,都有利于避免和削减无国籍现象,如前述第6条的规则。别的,无国籍人按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则能够请求我国国籍。我国国籍法和其他法令均不以任何理由掠夺我国国民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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