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16:431.裁定恳求、辩论、反恳求程序
恳求人提出裁定恳求时应当提交由恳求人或恳求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裁定恳求书,该裁定恳求书应写明恳求人和被恳求人的称号和居处,恳求人所根据的裁定协议、案情和争议关键以及恳求人的恳求及所根据的现实和理由。恳求人在提交裁定恳求书时,要附具恳求人恳求所根据的现实的证明文件并预缴裁定费。
被恳求人应按裁定规矩规矩的时刻向裁定委员会秘书局提交辩论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恳求,也应在规矩规矩的时刻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裁定委员会,并写明详细的反恳求及其所根据的现实和理由,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恳求人未提交书面辩论或恳求人对被恳求人的反恳求未提出书面辩论的,不影响裁定程序的进行。
2. 裁定庭的组成
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进行涉外裁定时,裁定庭能够由3名裁定员或许1名裁定员组成。裁定庭组成后,裁定委员会应将裁定庭的组成状况书面告诉当事人。
由3名裁定员组成的裁定庭应当由两边当事人各安闲裁定委员会名册中选定1名裁定员或托付裁定委员会主任指定。恳求人或许被恳求人未依照裁定规矩第16条的规矩选定或托付裁定委员会主任指定裁定员的,则由裁定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裁定员由两边当事人一起选定或一起托付裁定委员会主任指定。假如两边当事人在被恳求人收到裁定告诉之日起20天内未能一起选定或一起托付裁定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裁定员,则由裁定委员会主任指定。由3名裁定员组成的,设首席裁定员,由第三名裁定员担任首席裁定员。首席裁定员与被选定或被指定的2名裁定员组成裁定庭,一起审理案子。
两边当事人能够在裁定委员会裁定员名册中一起选定或一起托付裁定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裁定员作独任裁定员,建立裁定庭,独自审理案子。假如两边当事人约好由1名独任裁定员审理案子,但在被恳求人收到裁定告诉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裁定员的人选达到一致意见,则由裁定委员会主任指定。
3.审理与判决
(1)裁定审理
涉外裁定案子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准则。涉外裁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应对其恳求、辩论和反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提出依据。裁定庭以为必要时可自行查询现实,搜集依据。裁定庭也能够就案子中的专门问题向我国或外国专家或判定人咨询或许指定进行判定。当事人提出的依据由裁定庭审定,专家陈述和判定陈述,由裁定庭决议是否采用。
裁定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到会,裁定庭能够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