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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02:41
合同法基本准则的首要内容
1.合同自在准则
合同自在准则,是指当事人可自在自主地决议合同事项,而不受别人的任何干与。合同自在准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议的,反映商品经济的实质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矩:“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缔结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与。”这一规矩是对合同自在准则的法令供认。合同自在准则的内容首要包含:订约自在、挑选当事人自在、决议合同条款和挑选合同方法自在、改变和停止合同自在。
2.合同崇高准则
在现代社会,合同崇高准则不仅是供认当事人自在毅力的效能的要求,并且也是遵从民法的诚笃信誉准则,保护商场信誉和买卖次序的要求。因而,各王法上遍及供认了合同崇高的准则。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矩:“当事人行使权力、实行职责应当遵从诚笃信誉准则。”第8条规矩:“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束缚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职责,不得私行改变或许解除合同。”“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令保护。”这是我国《合同法》上对合同崇高准则的供认。
合同崇高准则的内容首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订约中,当事人应信守自己的许诺。例如,在订约过程中,要约人应受要约的束缚,许诺人不得改变要约有实质内容而为“许诺”,当事人不得草率订约,不得招摇撞骗、歹意商量,不得走漏或不合理地使用在缔结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2)依法缔结的合同有必要实行。当事人有必要“重合同、守信誉”,做到“订约必守”,积级地、全面地实行合同职责,不得私行改变或许解说合同。
(3)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令保护。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都应依法承当违约职责,也便是“违约必究”。
3.合同正义准则
合同正义准则,指当事人在订约、实行中,应合理分配权力、职责、职责,表现公正正义的价值观念。合同正义准则,是民法公正准则在合同法中的详细表现。《合同法》第5条规矩:“当事人应当恪守公正准则承认各方的权力职责。”该条便是要求完成合同正义,遵从正义准则。正义包含公正但不限于公正,正义还包含公正、合理、相等的要求,表现着人类所求的一种价值方针。在合同正义包含单个正义与一般正义、方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合同的单个正义表现为详细合同联系的当事人所能得到的正义,例如,合同当事人的权力对等、合同危险的分管规矩的合理规划等,就归于单个正义的规模。合同的一般正义表现为一般人所能得到的正义,例如合同法供认强制缔约就归于完成合同的一般正义。合同的的方式正义表现为在合同法上赋予当事人以相等的缔约权,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令地位是相等的,不因其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及行政权力不同而有所差异,如《合同法》第3条规矩:“合同当事人的法令地位相等,一方面不得将自己的毅力强加给另一方。”这一相等准则也便是供认合同的方式正义。合同法的的实质正义表现为合同法确保当事人的真意的完成以及合同权力职责的公正,对违反当事人的真意或许合同权力职责显失公正的合同给予否定性点评。可见,在合同法上,合同正义属均匀正义,首要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当事人之间给付的等值性。合同正义要求当事人之间的给授予对待给付之间应具有等候值性。可是,给授予对待给付之间是否等值,自身是一个价值判别问题,一般来说,难以采纳客观的规范,而只能采纳片面规范。也便是说,只需当事人片面上自愿以此给付交换对待给付,给授予对待给付之间便是等值的,法院或裁定组织不能以自己的价值判别确定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权力职责不对等,而改变合同的内容。可是,假如客观的景象发作与当事人自愿设定权力职责时的客观景象不一致,则就应当依照客观的判别当事人之间的给授予对待给付是否等值,变化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职责,以保护给授予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性。
(2)合同担负和危险的合理分配。合同正义要求在当事人世合理地分配担负和危险。合同担负与危险的分配触及当事人各方面利益,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益的分配。因而,合同担负与危险的分配是否合理,也就表现是否能完成合同正义。合同担负与危险的分配规矩首要包含危险担负、附随职责的装备、违约补偿职责的归责准则、免责条款规矩制等。如我国《合同法》规矩,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买卖合同中的危险担负依交给而搬运,危险担负与利益承受相一致;形成对方人身损伤的,以及因成心或重大过失形成对方财产丢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又如,《合同法》对格局条款予以特别规矩。这些规矩都是为合同担负与危险的合理装备而规划的,表现着合同正义准则。
4.合同效益准则
合同效益准则,指的是当事人各方经过合同获得最理想的经济效益,满意其最佳利益需求。合同效益准则是由合同实质所决议的。合同是当事人依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自愿买卖的法令东西。
合同效益准则的内容首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鼓舞买卖和促进买卖。由于经过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进行是最有效益的,所以合同法规范应当为当事人缔结合同供给各种便利,并尽可能维系合同的效能。例如,合同法关于合同方式的要求,以不要式为准则,即便法令规矩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方式,若一方当事人实行了首要职责且对方承受的,合同依然建立。
(2)保证合同的实行,以完成买卖。只有使合同得到实行,买卖意图才干完成。例如,合同的保全、担保,便是为了保证合同实行而规划的;合同实行中的抗辩权能够防止当事人因对方不能对待给付而遭到丢失。
(3)以效益为衡量行为合理性的规范。无论是合同的缔结、实行,仍是在违约后的救助上,都以是否有效益为衡量的规范。例如,在合同缔结时,答应当事人约好免责条款和违约损害补偿条款、合同争议的处理条款等,以使当事人事先就清晰某种行为的结果,以依据自己的利益作出恰当的有效益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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