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20:23
发布部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1995年8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 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树立外商出资企业挂号管理准则,承认外商出资企业资历,改进出资环境,招引外商出资,保护出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自治区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总称外商出资企业)的建立、改变、刊出应当按照本法令处理挂号。
第三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区外商出资企业的挂号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挂号主管机关),担任外商出资企业的挂号管理工作。第二章 挂号条件
第四条请求建立外商出资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出资者,应当是依法挂号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授权出资的安排或许国家授权的部分。外商出资者应当是地点国家(区域)依法建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安排或许个人。(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三)有契合规则的企业称号、安排安排和规章、合同。(四)有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经营范围、注册本钱。(五)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外商出资企业注册本钱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本钱中,外商出资者出资份额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除国家还有规则外,外商出资者以钱银出资的应当以可兑换的外币出资,并按验资当日的国家汇率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第六条外商出资企业规章、合同中有关出资者交纳注册本钱的内容应当契合下列规则:注册本钱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缺乏一百万元的,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缴足;注册本钱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缺乏二百万元的,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注册本钱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缺乏五百万元的,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注册本钱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缺乏一千万元的,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缴足;注册本钱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缺乏三千万元的,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缴足;注册本钱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缴足。注册本钱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分期认缴的,首期缴付的本钱金额不得少于注册本钱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第三章 建立挂号
第七条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由企业安排担任人向挂号主管机关请求建立挂号。
第八条外商出资企业的称号实施预先挂号准则。处理企业称号预先挂号,应当提交企业组成担任人签署的请求书、项目建议书或许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外商出资者地点国家(区域)的合法有用的资历证明。
第九条经核准预先挂号的外商出资企业称号保存期为一年。预先挂号的企业称号在保存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请求外商出资企业建立挂号,应当向挂号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成担任人签署的建立挂号请求书;(二)出资者的合法资历证明;(三)居处或许经营场所运用证明;(四)出资者的资信证明;(五)法定代表人挂号表;
(1995年8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 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树立外商出资企业挂号管理准则,承认外商出资企业资历,改进出资环境,招引外商出资,保护出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自治区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总称外商出资企业)的建立、改变、刊出应当按照本法令处理挂号。
第三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区外商出资企业的挂号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挂号主管机关),担任外商出资企业的挂号管理工作。第二章 挂号条件
第四条请求建立外商出资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出资者,应当是依法挂号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授权出资的安排或许国家授权的部分。外商出资者应当是地点国家(区域)依法建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安排或许个人。(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三)有契合规则的企业称号、安排安排和规章、合同。(四)有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经营范围、注册本钱。(五)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外商出资企业注册本钱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本钱中,外商出资者出资份额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除国家还有规则外,外商出资者以钱银出资的应当以可兑换的外币出资,并按验资当日的国家汇率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第六条外商出资企业规章、合同中有关出资者交纳注册本钱的内容应当契合下列规则:注册本钱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缺乏一百万元的,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缴足;注册本钱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缺乏二百万元的,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注册本钱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缺乏五百万元的,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注册本钱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缺乏一千万元的,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缴足;注册本钱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缺乏三千万元的,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缴足;注册本钱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缴足。注册本钱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分期认缴的,首期缴付的本钱金额不得少于注册本钱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第三章 建立挂号
第七条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由企业安排担任人向挂号主管机关请求建立挂号。
第八条外商出资企业的称号实施预先挂号准则。处理企业称号预先挂号,应当提交企业组成担任人签署的请求书、项目建议书或许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外商出资者地点国家(区域)的合法有用的资历证明。
第九条经核准预先挂号的外商出资企业称号保存期为一年。预先挂号的企业称号在保存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请求外商出资企业建立挂号,应当向挂号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成担任人签署的建立挂号请求书;(二)出资者的合法资历证明;(三)居处或许经营场所运用证明;(四)出资者的资信证明;(五)法定代表人挂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