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对中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借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3:16
现在,第二波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正进一步向我国延伸,影响消费成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法。除了经过各项财政政策影响消费外,完善顾客权益维护机制,为顾客进步可以更好的法制确保也是重要的途径。2007年末开端施行的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1]的立法系统和一些规则对我国完善顾客权益维护机制有必定的学习效果。 一、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简介 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2005/29/CE) (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以下简称《指令》)(对以往的《误导广告指令》(84/450 EEC)做了进一步修订,对在经营者同顾客的买卖中Business to Customer)进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做出了制止性规则。该指令的意图在于规范成员国国内关于危害顾客利益的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法令、法规和行政法令,以促进欧洲内部商场正常运转,进步顾客维护水平。依据这一指令,各成员国立法者的解说应该与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的主旨和所要寻求维护的利益相一致(《指令》第1) 。《指令》不只规则详细,而且触及规模广,是现在世界上制止包含误导性商业广告在内的不公平商业行为最严厉的指令之一。它详细列出了归于肯定制止的30多种不公平商业行为,其间包含虚伪免费产品、虚设奖项、误导儿童等特别消费集体的误导性广告。 《指令》的整体结构包含立法主旨、术语解说以及适用规模。在第二章中首要规则了断定不公平商业行为的规范,然后对误导性商业行为以及侵略性商业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则,最终规则了《指令》在各成员国的施行职责,并要求各成员国对违法施行不公平行为给予处分(《指令》第3条)。为进一步辅导司法实践,其附录1还详细列举了31种典型的不公平商业行为。 《指令》所制止的不公平商业行为详细分为两类,一类是误导性商业行为,另一类是侵略性商业行为。依据《指令》,断定不公平商业行为的规范有以下两种:(1)违背工作留意(professi-onal diligence)职责的要求,而且对某种产品所指向的一般顾客或许某种商业行为所针对的特别消费集体的经济行为形成了或或许形成本质性的歪曲(《指令》第2章第5节第2条。(2)或许本质性地歪曲特定消费集体的经济行为的商业行为。这些顾客因生理、年纪、智力情况而特别简单遭受损伤,对此经营者应当合理预见(本条规则并不影响广告法里合法的夸张性的广告,见《指令》第2章第5节第3条)。前者维护的是一般顾客或许产品所针对的特定顾客集体的利益,后者维护的是因为特别原因简单被诈骗和损伤的特别顾客如老弱妇幼等的利益。 二、误导性商业行为的意义 《指令》制止两类误导性商业行为(misleading commercial practices),一类是误导性的举动(misleading actions),另一类是误导性的省掉(misleading omissions)(《指令》第6条、第7条及附录1)。 (一)误导性的举动 依据《指令》,构成误导性举动的有以下两种景象。 榜首,以下商业行为被认为是误导性的:其陈说包含虚伪信息,因而无论如何是不诚实的,形成诈骗或或许诈骗一般顾客。[2]《指令》特别规则:即使信息本身在事实上是精确的,可是假如触及以下一种或多种要素,形成或或许形成顾客采取了他原本不会做出的买卖行为,也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包含:(a)产品的存在或性质;(b)产品的首要特性,如有效性、好处、危险、运用、成分、附加物、售后服务、投诉处理、制作和运送的方法和日期、适用性、用处、数量、阐明、地舆或商业来历,或依据其用处希望到达的成果,或许产品列出的化验或查看的成果或物质特点;(c)经营者的职责规模,商业行为的动机或出售进程的性质,任何与商人或产品的直接或直接的资助或认可有关的陈说或标志;(d)价格或价格计算方法,或某种详细的价格优势的存在;(e)某种服务、零部件、替换或修补的需求;(f)经营者或其代理人的质量、特点和权力,如他们的身份和财物、资质、位置、认可、与工业、商业、权力或知识产权的联络或联系,或取得的奖赏和荣誉;(g)顾客的权力,包含依1999年5月25日欧盟议会和委员会1999/44/EC指令,就消费产品出售和产品运用确保的某些方面或或许面对的危险要求的替换和索赔的权力。”(《指令》第6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