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诈骗罪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22:56
我国在拟定1979年《刑法》时,稳妥业并不兴旺,稳妥欺诈行为并不严峻,故《刑法》没有独自规则稳妥欺诈罪,对发作的单个案子也都按一般欺诈罪加以处理了。改革开放以来稳妥业有了长足的开展,与此一起,使用稳妥合同联系进行稳妥欺诈的案子也日益杰出,呈现上升趋势,致使我国稳妥业的赔付率一向居高不下,特别是一些作业欺诈犯已把稳妥骗赔作为欺诈的首选方针。针对这种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 年6 月30 日公布了《关于惩治损坏金融次序违法的决议》,其间对稳妥欺诈罪作了专条规则。这是我国稳妥欺诈违法独立化的雏形,为司法机关供给了必要的法令武器,确保了司法的一致性。对此,我国1997 年修正《刑法》时悉数予以吸纳,并且将单位违法的问题进一步清晰化和详细化。就我国新《刑法》采纳了将稳妥欺诈违法独立化的立法办法来说是值得必定的,也是契合世界刑事立法的开展趋势的。“在一般欺诈罪之外另设特别欺诈罪的立法办法,便于把不同的欺诈违法差异开来给予轻重不同的处分,能更好地表现罪刑相习惯的准则。”总归,稳妥欺诈行为的违法化及独立化,关于有用地冲击遏止此类违法的猖獗气势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稳妥欺诈罪的规则及其惩罚惩治,是运用刑事法令的手法冲击稳妥欺诈行为的成果。但跟着我国经济的开展,严峻的稳妥欺诈行为不断呈现。稳妥欺诈严峻损坏了稳妥业的融资功用,打乱了稳妥基金安全和安稳的状况,在必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的金融实力。并且,稳妥欺诈手法的凶横性,直接对稳妥标的构成威胁,对社会安全和公民的人身产业权力是极大的损害。而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则已不能完成对这种状况的有用规制。本文基于此,对稳妥欺诈罪的立法界定提出了完善主张,并对稳妥欺诈罪在司法实践确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惩罚处分问题加以探求。
一、稳妥欺诈罪的界定
依据《刑法》第198 条的规则,稳妥欺诈罪的立法界定规模如下:首要,违法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只能是稳妥法令联系中的投保人、被稳妥人和获益人,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单位。依据我国《稳妥法》的有关规则,上述人员均与稳妥人之间存在稳妥合同联系,享有依据稳妥合同就稳妥事端向稳妥人恳求付出稳妥金的权力。我国《刑法》还依据行为办法的不同对详细行为的主体规模作了约束,如虚拟稳妥标的只限于投保人。除上述主体以外的其它自然人或单位不能独立构成稳妥欺诈罪的主体,但稳妥事端的鉴定人、证明人和产业点评人能够成为稳妥欺诈罪的共犯。其次,稳妥欺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主体施行了《刑法》第198 条以罗列办法规则的五种稳妥欺诈行为,并且欺诈稳妥金的数额较大。除《刑法》所罗列的特定主体施行的特定行为以外的稳妥欺诈行为不能以稳妥欺诈罪论处。再次,稳妥欺诈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过错不构本钱罪。此种界定旨在扫除行为人没有骗得稳妥金的成心,但在订约的时分误报、漏报与危险有关的事项,或许在稳妥期间因过错所构成的损害事端发作,或许在稳妥事端发作后,因误解稳妥条款而向稳妥人作不合理的索赔,以及在理赔时由于计算办法等技能上的过错而夸张了丢失的程度,然后提出了与现实有收支的索赔清单等等状况。可是《刑法》并未清晰规则稳妥欺诈的行为人有必要以不合法占有稳妥金为目的。最终,稳妥欺诈罪侵略的客体具有两层性。关于以欺诈手法施行的违法侵略的客体问题向来存在争议。传统说以为其侵略的是公私资产的一切权,可是跟着新刑法在“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罪”一章中规则了一些新式欺诈罪今后,这种观念显然是片面的了。从我国新《刑法》的立法系统来看,稳妥欺诈罪所侵略的客体是两层客体,违法行为既侵略了稳妥公司的产业一切权,也侵略了我国的稳妥处理制度和稳妥业的正常处理次序,由此也导致稳妥欺诈违法较之一般欺诈违法的社会损害性更严峻。
怎样点评我国《刑法》关于稳妥欺诈罪的立法界定 新《刑法》清晰规则了罪刑法定准则,罪刑法定准则的遵循一方面阻挠了司法者恣意解说刑事法令的擅断,另一方面也敌对法者自身提出了立法怎样习惯司法实践状况的要求。或许这在二百多年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权且被前者的伟大意义所吞没,可是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形状一日千里的今日,后者好像比前者更为重要。法治的内涵不只是有法可依,还要做到违法必究,不然必将构成法网遗漏。故笔者以为尚须对我国稳妥欺诈违法的立法加以完善。
(一) 应扩展稳妥欺诈罪的主体规模
首要,将稳妥欺诈罪的独立构成主体仅约束为稳妥合同联系的当事人,难以界定实践中的许多稳妥欺诈行为的性质。投保人、被稳妥人和获益人以外的人假如确有稳妥欺诈行为也只能构成一般的欺诈罪。但实践中这样确定无疑有损于立法者将稳妥欺诈违法独立化的宗旨。实践上在许多状况下都有稳妥合同联系以外的人使用稳妥合同欺诈稳妥金的行为。如在机动车买卖中,买卖两边并不处理过户手续,假如新车主使用原车主的稳妥合同进行欺诈,该怎样确定 有些侦办机关将其确定为“获益人”,成果法院以“产业稳妥中怎样能有获益人”为由将其行为定为一般欺诈罪。但实践上这种行为与一般欺诈罪的最大差异就在于它侵略了两层客体,它对我国稳妥处理制度及稳妥次序的损坏不是一般欺诈罪所能容纳的。
关于实践中很多存在着的冒名骗赔的状况怎样定性一向颇有争议。有人主张《刑法》中尽管没有将这种状况列入稳妥欺诈行为之中,但这种冒名骗赔行为与《刑法》中所罗列的五种行为在性质上是相同的,所以完全能够按稳妥欺诈罪定性处分。有的人则主张依据罪刑法定准则,此种行为在稳妥欺诈罪中并没有列出,因而不能以此科罪处分。也有人以为由于法令规则稳妥欺诈罪的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被稳妥人、获益人,而冒名骗赔行为的主体则与此完全不相契合,所以不宜以稳妥欺诈罪定性处分,但能够定__为欺诈罪。还有人以为在日常的理赔活动中,冒名骗赔行为一般均需求被冒名者的协助方能成功,行为人很难独自施行骗赔行为。假如冒名者与被冒名者具有一起骗赔的成心,则对冒名者完全能够按稳妥欺诈罪的共犯处理。上述几种观念,有的不契合罪刑法定准则的要求,有的为了给这种行为定性而顺理成章,实践上即便将冒名者定为稳妥欺诈罪的共犯也是不契合《刑法》第198 条关于该罪共犯规模的界定的,所以只能按一般欺诈罪来确定了。 要害词: 稳妥欺诈罪;立法界定;违法确定;惩罚处分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立法对稳妥欺诈罪的界定须进一步细化:扩展主体规模、清晰片面方面的不合法占有稳妥金的目的;在司法领域中应侧重处理违法未遂的确定及牵连犯的处理等两个疑难问题。别的,对稳妥欺诈违法的处分应进步法定
其次,关于稳妥欺诈违法的共犯的规模界定也过于狭隘。稳妥欺诈违法有一个非常杰出的特征便是主体的多元化。一方面表现为内外勾通,即欺诈者勾通稳妥公司的内部作业人员,一起施行欺诈行为。有人以为《刑法》第198 条所列的几种状况,简直稳妥公司的作业人员都能够成为共犯,但又以为这首要是靠稳妥公司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之便而施行的违法,故应定为贪婪或职务侵占罪比较恰当[2 ] 。假如这样确定,投保人、被稳妥人、获益人岂不是成了稳妥公司作业人员的共犯了吗 这有些过火烘托稳妥公司作业人员职务上的便当条件,将这种条件看作是违法成功的要害。实践上终究应当怎样确定这类内外勾通的一起违法的性质,有必要详细案子详细分析,其决议的要素就在于调查勾通两边的片面及客观表现以决议何者为主。假如稳妥公司作业人员在一起违法中是主犯,能够按前述定见处理。假如是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在一起违法中处于主导位置,则应按稳妥欺诈罪定性,稳妥公司的内部作业人员为共犯。咱们不能为了保护稳妥欺诈罪主体的特别性,而勉强地将内外勾通的行为一概定为贪婪罪或侵占罪,这是不契合实践的作法。另一方面,稳妥欺诈罪主体的多样性还表现为外外勾通,即与稳妥公司以外的人彼此勾通作案,如前述所谓冒名骗赔者与被冒名者彼此勾通的状况,这种一起作案的份额适当高。有学者指出《: 刑法》第198 条没有阐明一般人与具有特别身份的人勾通一起欺诈稳妥金的行为怎样处理,而在实践中许多稳妥欺诈案子都与所谓一般身份的人有关,并且特定身份的人恰恰便是以此来欲盖弥彰,搬运置疑视野的。[3 ] (p644) 总归,笔者以为将稳妥欺诈违法的主体界定为身份犯过于狭隘,应当将其扩展为一般主体。
(二) 对稳妥欺诈违法的行为特征应规则灵敏条款
司法实践中的稳妥欺诈手法远非《刑法》第198 条所罗列的五种状况,以至于比如滥竽充数、冒物代替以及先出险后投保、重复稳妥的状况都被归入虚拟稳妥标的行为之中。这样归类实在是有些勉强,由于“虚拟稳妥标的”是指投保人闭门造车了一个底子不存在的稳妥方针与稳妥人缔结合同的行为,所以如此归类实践上也是进行了行为办法的类推。特别值得讨论的是被稳妥人以自残或自杀的办法来骗得稳妥金的状况。
由于这类案子在司法实践中已屡次发作,而我国《刑法》第198 条第(5) 项只是规则了投保人、获益人成心构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的行为,而扫除了被稳妥人自杀、自伤、自残以使获益人(在自伤、自残的状况下获益人也或许是其自己) 获取稳妥金的状况。由于稳妥合同自身是一种射幸合同,稳妥人便是使用稳妥事端发作的不特定性来完成危险的搬运与分管,故而这种稳妥欺诈行为无疑极大地损害了稳妥机制的有用运作。有些国家的刑法清晰规则了此种违法行为,如《意大利刑法》第642 条第2 款便是对这种行为的规则:“目的为自己或别人收取灾祸稳妥金,而损伤自己的身体,或许使意外事件所损伤的身体状况恶化。”[4 ]我国也有学者主张能够对比《刑法》第198 条第(5) 项的规则对该种行为定性处理。但笔者以为这二种骗赔办法有显着的不同,由于自伤、自残和自杀行为自身并不是一种违法,只需当其被作为骗赔的手法时才干确定其为违法,因而,这类行为在没有施行稳妥欺诈之前不能确定其为违法准备行为,并且被稳妥人自杀只需具有必定的条件还能够获取稳妥赔偿金,这是世界各国的常规。另一方面,在被稳妥人自杀身亡的状况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 条的规则还不能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实践上只是被稳妥人自伤、自残、自我感染疾病并以此向稳妥公司索赔的才或许构成稳妥欺诈罪。但在实践中稳妥人识破这种欺诈行为的比较少,违法暗数较高,即便识破了,也往往由于怜惜所使可是不追查其刑事责任,其实这是不利于对稳妥欺诈违法的一般防备作用的发挥的。因而,笔者以为将稳妥欺诈违法的行为类型加以立法上的灵敏性规则关于有用冲击稳妥欺诈违法是非常必要的。
(三) 应当清晰规则“以不合法占有稳妥金为目的”
稳妥欺诈罪的片面方面不或许是直接成心,由于不管行为人欺诈稳妥金的成心是构成于投保之前仍是构成于投保之后,关于稳妥欺诈的危险成果而言,行为人的片面心思都不或许是听任的状况。即便从稳妥人的片面心思状况来看或许是“自愿”交给了稳妥金,但这也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稳妥人堕入过错所构成的,所以不能将稳妥人交给稳妥金的片面心思状况理解为欺诈行为人的片面心思状况。规则以“不合法占有稳妥金为目的”不只能够使本罪的片面方面的界定更清晰,并且这种立法规则关于司法实践中区别稳妥欺诈行为的罪与非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稳妥欺诈行为人的手法具有的一个一起特色便是使用了一个办法上完全合法的稳妥合同,并且行为人自身便是合同的当事人或许假充当事人或许与当事人相勾通,故而极易与稳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相混杂,因而,调查行为人的片面心思状况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稳妥金的目的无疑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相同,在违法准备阶段,有无欺诈稳妥金的违法目的也是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如投保后成心制作稳妥事端的行为,并非都是稳妥欺诈罪的准备行为,只需在欺诈稳妥金的违法目的分配下成心制作稳妥事端的行为,才是其违法的准备行为,不然只能构成其它违法或许是一般的自毁产业,底子不构成稳妥欺诈罪。
二、稳妥欺诈违法的确定
法令之公平不该只是表现在法令文本上的公平,更应表现为司法上的公平。可是由于立法容量、立法技能之有限,不可避免导致立法之目的与司法成果的误差。因而在从底子上敌对法细化的处理办法之外,还应留意研讨司法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以进步司法作业的质量和功率。在处理稳妥欺诈案子过程中首要有两个疑难问题值得咱们讨论。
(一) 违法未遂的确定
关于稳妥欺诈违法的未遂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是否结论,以为只需骗到了稳妥金并且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违法,假如没有骗到稳妥金就不是违法,而是一般的违反稳妥法的行为。[ 5 ]另一种观念是必结论,以为稳妥欺诈违法是成果犯,假如行为人施行了稳妥欺诈行为而没有骗得稳妥金的就应当以未遂论。第一种观念的首要理由便是《刑法》第198 条所罗列的行为类型中,都要求“骗得稳妥金”。笔者以为这是对这五种行为的行为人片面方面所做的约束,假如将其作为衡量行为人是否构成违法的客观规范,是敌对法目的的必定程度的违反。从我国《刑法》规则来看,稳妥欺诈违法是一种成果犯,因而,结合刑法泛论的规则,稳妥欺诈违法是存在违法未遂形状的。当然,比如《澳门刑法典》及《德国刑法典》均在分则条文中规则“违法未遂,处分之”、“力求可罚”则愈加清晰。 要害词: 稳妥欺诈罪;立法界定;违法确定;惩罚处分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立法对稳妥欺诈罪的界定须进一步细化:扩展主体规模、清晰片面方面的不合法占有稳妥金的目的;在司法领域中应侧重处理违法未遂的确定及牵连犯的处理等两个疑难问题。别的,对稳妥欺诈违法的处分应进步法定
那么稳妥欺诈违法作为成果犯,何种状况下才干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未遂呢 笔者以为以下两个构成要件非常重要。一是时刻要件,即判别稳妥欺诈罪的未遂形状要害在于怎样确定行为人已开端“着手”施行违法。笔者以为稳妥欺诈罪应以行为人开端向稳妥人恳求给付稳妥金时为着手。例如,行为人为了骗得稳妥金,而放火焚毁现已投保的房子,然后骗得稳妥金的,开端放火焚毁房子时,还不是本罪的着手,以房子被焚毁为依据向稳妥人提出给付稳妥金的恳求时,才是本罪的着手。二是数额要件。在稳妥欺诈案中往往触及以下几个数额:一个是行为人施行稳妥欺诈目的骗得的方针数额,即违法指向数额,其往往便是稳妥单上的约好数额;另一个是经过稳妥欺诈而实践获得的数额,即违法完成数额;还有一个便是《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构成稳妥欺诈罪的数额,可称之为法定数额。在稳妥欺诈案中,首要,应当以违法指向数额作为判科罪与非罪的规范,即只需行为人片面上试图骗得的稳妥金数额大于法定的“较大数额”,在客观上也已“着手”施行了稳妥欺诈的行为,可是由于毅力以外的原因而导致违法没有达到目的,如欺诈行为被识破,则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动身能够确定行为人是归于稳妥欺诈罪的未遂。其次,假如行为人能够顺畅施行稳妥欺诈行为,并最终骗得了必定数额的稳妥金的话,则应以此数额作为判别其是否构成稳妥欺诈罪的规范了,即该实践数额若大于法定“较大数额”的则构成稳妥欺诈罪,不然只能以一般的违反稳妥法的行为处理。
总归,笔者以为稳妥欺诈违法作为一种成果犯是存在违法未遂形状的,可是判别违法未遂形状与违法既遂形状下的罪与非罪的规范却有所不同,这是稳妥欺诈罪非常特别的当地。当然,在实践中关于本罪的未遂是罕见处分的,但依据我国《刑法》规则,对未遂犯的处分准则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假如情节恶劣,严峻影响国家的稳妥处理次序的,完全能够按既遂犯处分。
(二) 罪数的确定及处理
稳妥欺诈违法杰出的特色便是其违法手法或许会冒犯其他罪名,构成另一独立的违法,这种状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对这种牵连犯应怎样处分 依据我国《刑法》第198 条第2 款的规则,投保人、被稳妥人为了欺诈稳妥金,成心构成产业丢失的稳妥事端,或许投保人、获益人为了欺诈稳妥金,成心构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从我国《刑法》第198 条的规则来看,稳妥欺诈行为人假如采纳了假造公函、证件、印章或许偷盗尸身假充被稳妥人逝世等手法的,由于刑法没有特别规则,只能由法院按照牵连犯的一般准则来处理,可是,惋惜的是我国《刑法》总则并没有规则牵连犯的处理准则。
从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详细违法的牵连犯的处理来看,有的规则从一重处分,有的规则从一重从重处分,有的规则独立的法定刑,也有的规则施行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牵连犯的处理准则通说主张是从一重处断。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牵连犯的立法规则献身了刑法公平、相等的价值取向,昭示了崇尚名利的惩罚价值观,即以不同的惩罚办法对牵连犯给予不同的惩罚报应,其依据便是该罪的社会损害性程度及惩治和防备该种违法所需求的惩罚。”[6 ]应该供认我国《刑法》的此种立法指导思维有必定的合理性,但的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由于操作规范不同而致使实践处断结果的不一致。例如杀戮别人假充被稳妥人逝世骗得稳妥的行为与杀戮被稳妥人骗得稳妥金的行为就或许有不同的处理成果,由于前者能够从一重处断而后者是数罪并罚。
调查一下其它国家关于稳妥欺诈违法中牵连行为的处理也各有特色,德国与奥地利刑法将这种牵连行为规则为一罪《, 德国刑法》第265 条第1 项规则“: 试图欺诈而对火灾稳妥之标的放火或对自身载货或运费有稳妥之船只,使其淹没或触礁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在刑[12 ]。”但能够看出《, 德国刑法》这一规则是约束了规模的,假如行为人为了获得人寿稳妥金而杀人则不能适用本条,而应适用牵连犯的规则以杀人罪论处。在我国台湾地区,论及稳妥欺诈一罪与数罪的联系,无非有两种景象:一是稳妥欺诈行为之终极目的在于诈取稳妥金,行为人之其他一切活动缘以获得稳妥金为目的,乃为了诈取稳妥金“不得不”从事之手法行为。合此条件者,属刑法上所称牵连联系,以从一重处分准则处之。二是行为人于施行稳妥欺诈行为一起,有其他超出欺诈必要手法之行为,实应以数罪论处。相比之下,我国《刑法》对稳妥欺诈罪的某一类行为规则进行数罪并罚是值得商讨的,一方面它不契合我国刑法理论,另一方面也构成该罪惩罚上的不平衡。[ 3 ] (p643)
笔者以为,德国的立法例值得咱们学习,不只规范清晰,并且简便易行,更有利于完成司法的公平与功率,由于作为刑事司法所寻求的两大价值方针,不只刑事程序的设置要以此为动身点,并且实体法的内容也要有利于此。所以,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稳妥欺诈违法的立法内容,并相应调整其惩罚起伏,以确保除采纳成心杀人的手法之外均可按稳妥欺诈罪处理,而不至于惩罚过轻。但假如说采纳了杀人的手法,则应按牵连犯处理,从一重处断。现在,在司法实践中,笔者以为一方面咱们应当严厉按照《刑法》规则处理稳妥欺诈违法中的牵连行为,另一方面也要灵敏对待,例如行为人施行的是杀人行为,不管其违法方针是谁都应寻求处理成果的内涵一致性,以完成实体公平。
三、稳妥欺诈罪的处分
稳妥欺诈违法是当今困扰各国稳妥业的一大公害。从违法学的视点来说,针对违法发作的原因和条件采纳相应的对策,才干有用地避免和遏止违法的发作。尽管古今中外各种不同的违法学学派依据各自的违法原因论提出了不同的防备和削减违法的对策,但毫无疑问,动用惩罚手法防备违法在违法防备系统中居于杰出的位置。因而,应当完善我国稳妥欺诈罪的惩罚规则,并留意个案中的处理办法。
(一) 在兼并牵连行为的基础上进步法定最高刑
从我国稳妥欺诈罪的立法规则来说,由于构成牵连犯的状况较多,依法应数罪并罚,故就稳妥欺诈罪自身的惩罚来说,其法定最高刑不只低于一般欺诈违法,并且也低于同类其它金融欺诈违法。这种规则与稳妥欺诈违法的损害性不相习惯,主张应在兼并牵连行为的基础上,将其法定最高刑上升为无期徒刑。
(二) 注重罚金刑的适用
就稳妥欺诈违法的违法原因来看,首要是贪财图利之心太重,为谋不义之财而不择手法。有的人投保的目的便是试图使用稳妥这一特别办法获取不合法利益,他们违反了稳妥是为社会供给危险确保的宗旨,不是为或然危险寻求有用的确保,而是一心想发“稳妥财”。有些投保人有一种不正常的心思,以为交了稳妥费便是付出了价值,这种价值就应当得到报答,假如交了稳妥费而稳妥标的未出险没有得到赔款,便是吃了大亏不划算,所以他们就不吝逼上梁山用欺诈的手法骗得稳妥金。还有的人头脑中贪财图利的思维和缺少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促使其萌发先出险后投保,骗得稳妥金的违法意念。总归,其一起特色便是行为人以不合法手法获取不义之财。跟着我国商品经济及商场经济的开展,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维延伸,致使有些人在经济利益面前见钱眼开,唯利是图,萌发稳妥欺诈之念。 要害词: 稳妥欺诈罪;立法界定;违法确定;惩罚处分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立法对稳妥欺诈罪的界定须进一步细化:扩展主体规模、清晰片面方面的不合法占有稳妥金的目的;在司法领域中应侧重处理违法未遂的确定及牵连犯的处理等两个疑难问题。别的,对稳妥欺诈违法的处分应进步法定
针对稳妥欺诈违法的特别原因,笔者以为在对稳妥欺诈违法人的惩罚处分上应注重罚金刑的适用。首要,在商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日,社会的价值观念现已发作了深入的改变,传统的重义轻利观逐步为义利偏重的观念所代替,有时乃至呈现了唯利主义的倾向。在稳妥欺诈分子重利、乃至唯利的状况下,罚金刑就具有了比一般自在刑更强的惩治与教育作用,真实触及罪犯的心思障碍区,完全炸毁其“坐牢一阵子,美好一辈子”的违法心思,可见对其适用罚金刑才是对症下药。其次,假如稳妥欺诈犯并未采纳严峻的暴力手法施行欺诈的话,对其适用人身自在刑还有或许导致其与其他违法人穿插感染,不只使违法防备的作用失败,并且拔苗助长。再次,对稳妥欺诈犯适用罚金刑作用也非常显着,由于强制违法人交纳必定数额的金钱,不只使其失掉必定的物质享受的条件,并且对其发作激烈的影响,使其感到违法无利可图,然后消除再违法的目的。并且,罚金刑尽管关于违法人来说无疑是一种经济丢失,可是关于国家却是一种收益,由于罚金刑使国家在经济上之得足以抵销其被违法人的违法行为所构成的经济上之失,构成一种“收支平衡”。总归,司法人员应当更新惩罚观,扩展罚金刑的适用,这是我国惩罚手法走向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稳妥欺诈罪的规则及其惩罚惩治,是运用刑事法令的手法冲击稳妥欺诈行为的成果。但跟着我国经济的开展,严峻的稳妥欺诈行为不断呈现。稳妥欺诈严峻损坏了稳妥业的融资功用,打乱了稳妥基金安全和安稳的状况,在必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的金融实力。并且,稳妥欺诈手法的凶横性,直接对稳妥标的构成威胁,对社会安全和公民的人身产业权力是极大的损害。而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则已不能完成对这种状况的有用规制。本文基于此,对稳妥欺诈罪的立法界定提出了完善主张,并对稳妥欺诈罪在司法实践确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惩罚处分问题加以探求。
一、稳妥欺诈罪的界定
依据《刑法》第198 条的规则,稳妥欺诈罪的立法界定规模如下:首要,违法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只能是稳妥法令联系中的投保人、被稳妥人和获益人,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单位。依据我国《稳妥法》的有关规则,上述人员均与稳妥人之间存在稳妥合同联系,享有依据稳妥合同就稳妥事端向稳妥人恳求付出稳妥金的权力。我国《刑法》还依据行为办法的不同对详细行为的主体规模作了约束,如虚拟稳妥标的只限于投保人。除上述主体以外的其它自然人或单位不能独立构成稳妥欺诈罪的主体,但稳妥事端的鉴定人、证明人和产业点评人能够成为稳妥欺诈罪的共犯。其次,稳妥欺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主体施行了《刑法》第198 条以罗列办法规则的五种稳妥欺诈行为,并且欺诈稳妥金的数额较大。除《刑法》所罗列的特定主体施行的特定行为以外的稳妥欺诈行为不能以稳妥欺诈罪论处。再次,稳妥欺诈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过错不构本钱罪。此种界定旨在扫除行为人没有骗得稳妥金的成心,但在订约的时分误报、漏报与危险有关的事项,或许在稳妥期间因过错所构成的损害事端发作,或许在稳妥事端发作后,因误解稳妥条款而向稳妥人作不合理的索赔,以及在理赔时由于计算办法等技能上的过错而夸张了丢失的程度,然后提出了与现实有收支的索赔清单等等状况。可是《刑法》并未清晰规则稳妥欺诈的行为人有必要以不合法占有稳妥金为目的。最终,稳妥欺诈罪侵略的客体具有两层性。关于以欺诈手法施行的违法侵略的客体问题向来存在争议。传统说以为其侵略的是公私资产的一切权,可是跟着新刑法在“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罪”一章中规则了一些新式欺诈罪今后,这种观念显然是片面的了。从我国新《刑法》的立法系统来看,稳妥欺诈罪所侵略的客体是两层客体,违法行为既侵略了稳妥公司的产业一切权,也侵略了我国的稳妥处理制度和稳妥业的正常处理次序,由此也导致稳妥欺诈违法较之一般欺诈违法的社会损害性更严峻。
怎样点评我国《刑法》关于稳妥欺诈罪的立法界定 新《刑法》清晰规则了罪刑法定准则,罪刑法定准则的遵循一方面阻挠了司法者恣意解说刑事法令的擅断,另一方面也敌对法者自身提出了立法怎样习惯司法实践状况的要求。或许这在二百多年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权且被前者的伟大意义所吞没,可是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形状一日千里的今日,后者好像比前者更为重要。法治的内涵不只是有法可依,还要做到违法必究,不然必将构成法网遗漏。故笔者以为尚须对我国稳妥欺诈违法的立法加以完善。
(一) 应扩展稳妥欺诈罪的主体规模
首要,将稳妥欺诈罪的独立构成主体仅约束为稳妥合同联系的当事人,难以界定实践中的许多稳妥欺诈行为的性质。投保人、被稳妥人和获益人以外的人假如确有稳妥欺诈行为也只能构成一般的欺诈罪。但实践中这样确定无疑有损于立法者将稳妥欺诈违法独立化的宗旨。实践上在许多状况下都有稳妥合同联系以外的人使用稳妥合同欺诈稳妥金的行为。如在机动车买卖中,买卖两边并不处理过户手续,假如新车主使用原车主的稳妥合同进行欺诈,该怎样确定 有些侦办机关将其确定为“获益人”,成果法院以“产业稳妥中怎样能有获益人”为由将其行为定为一般欺诈罪。但实践上这种行为与一般欺诈罪的最大差异就在于它侵略了两层客体,它对我国稳妥处理制度及稳妥次序的损坏不是一般欺诈罪所能容纳的。
关于实践中很多存在着的冒名骗赔的状况怎样定性一向颇有争议。有人主张《刑法》中尽管没有将这种状况列入稳妥欺诈行为之中,但这种冒名骗赔行为与《刑法》中所罗列的五种行为在性质上是相同的,所以完全能够按稳妥欺诈罪定性处分。有的人则主张依据罪刑法定准则,此种行为在稳妥欺诈罪中并没有列出,因而不能以此科罪处分。也有人以为由于法令规则稳妥欺诈罪的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被稳妥人、获益人,而冒名骗赔行为的主体则与此完全不相契合,所以不宜以稳妥欺诈罪定性处分,但能够定__为欺诈罪。还有人以为在日常的理赔活动中,冒名骗赔行为一般均需求被冒名者的协助方能成功,行为人很难独自施行骗赔行为。假如冒名者与被冒名者具有一起骗赔的成心,则对冒名者完全能够按稳妥欺诈罪的共犯处理。上述几种观念,有的不契合罪刑法定准则的要求,有的为了给这种行为定性而顺理成章,实践上即便将冒名者定为稳妥欺诈罪的共犯也是不契合《刑法》第198 条关于该罪共犯规模的界定的,所以只能按一般欺诈罪来确定了。 要害词: 稳妥欺诈罪;立法界定;违法确定;惩罚处分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立法对稳妥欺诈罪的界定须进一步细化:扩展主体规模、清晰片面方面的不合法占有稳妥金的目的;在司法领域中应侧重处理违法未遂的确定及牵连犯的处理等两个疑难问题。别的,对稳妥欺诈违法的处分应进步法定
其次,关于稳妥欺诈违法的共犯的规模界定也过于狭隘。稳妥欺诈违法有一个非常杰出的特征便是主体的多元化。一方面表现为内外勾通,即欺诈者勾通稳妥公司的内部作业人员,一起施行欺诈行为。有人以为《刑法》第198 条所列的几种状况,简直稳妥公司的作业人员都能够成为共犯,但又以为这首要是靠稳妥公司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之便而施行的违法,故应定为贪婪或职务侵占罪比较恰当[2 ] 。假如这样确定,投保人、被稳妥人、获益人岂不是成了稳妥公司作业人员的共犯了吗 这有些过火烘托稳妥公司作业人员职务上的便当条件,将这种条件看作是违法成功的要害。实践上终究应当怎样确定这类内外勾通的一起违法的性质,有必要详细案子详细分析,其决议的要素就在于调查勾通两边的片面及客观表现以决议何者为主。假如稳妥公司作业人员在一起违法中是主犯,能够按前述定见处理。假如是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在一起违法中处于主导位置,则应按稳妥欺诈罪定性,稳妥公司的内部作业人员为共犯。咱们不能为了保护稳妥欺诈罪主体的特别性,而勉强地将内外勾通的行为一概定为贪婪罪或侵占罪,这是不契合实践的作法。另一方面,稳妥欺诈罪主体的多样性还表现为外外勾通,即与稳妥公司以外的人彼此勾通作案,如前述所谓冒名骗赔者与被冒名者彼此勾通的状况,这种一起作案的份额适当高。有学者指出《: 刑法》第198 条没有阐明一般人与具有特别身份的人勾通一起欺诈稳妥金的行为怎样处理,而在实践中许多稳妥欺诈案子都与所谓一般身份的人有关,并且特定身份的人恰恰便是以此来欲盖弥彰,搬运置疑视野的。[3 ] (p644) 总归,笔者以为将稳妥欺诈违法的主体界定为身份犯过于狭隘,应当将其扩展为一般主体。
(二) 对稳妥欺诈违法的行为特征应规则灵敏条款
司法实践中的稳妥欺诈手法远非《刑法》第198 条所罗列的五种状况,以至于比如滥竽充数、冒物代替以及先出险后投保、重复稳妥的状况都被归入虚拟稳妥标的行为之中。这样归类实在是有些勉强,由于“虚拟稳妥标的”是指投保人闭门造车了一个底子不存在的稳妥方针与稳妥人缔结合同的行为,所以如此归类实践上也是进行了行为办法的类推。特别值得讨论的是被稳妥人以自残或自杀的办法来骗得稳妥金的状况。
由于这类案子在司法实践中已屡次发作,而我国《刑法》第198 条第(5) 项只是规则了投保人、获益人成心构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的行为,而扫除了被稳妥人自杀、自伤、自残以使获益人(在自伤、自残的状况下获益人也或许是其自己) 获取稳妥金的状况。由于稳妥合同自身是一种射幸合同,稳妥人便是使用稳妥事端发作的不特定性来完成危险的搬运与分管,故而这种稳妥欺诈行为无疑极大地损害了稳妥机制的有用运作。有些国家的刑法清晰规则了此种违法行为,如《意大利刑法》第642 条第2 款便是对这种行为的规则:“目的为自己或别人收取灾祸稳妥金,而损伤自己的身体,或许使意外事件所损伤的身体状况恶化。”[4 ]我国也有学者主张能够对比《刑法》第198 条第(5) 项的规则对该种行为定性处理。但笔者以为这二种骗赔办法有显着的不同,由于自伤、自残和自杀行为自身并不是一种违法,只需当其被作为骗赔的手法时才干确定其为违法,因而,这类行为在没有施行稳妥欺诈之前不能确定其为违法准备行为,并且被稳妥人自杀只需具有必定的条件还能够获取稳妥赔偿金,这是世界各国的常规。另一方面,在被稳妥人自杀身亡的状况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 条的规则还不能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实践上只是被稳妥人自伤、自残、自我感染疾病并以此向稳妥公司索赔的才或许构成稳妥欺诈罪。但在实践中稳妥人识破这种欺诈行为的比较少,违法暗数较高,即便识破了,也往往由于怜惜所使可是不追查其刑事责任,其实这是不利于对稳妥欺诈违法的一般防备作用的发挥的。因而,笔者以为将稳妥欺诈违法的行为类型加以立法上的灵敏性规则关于有用冲击稳妥欺诈违法是非常必要的。
(三) 应当清晰规则“以不合法占有稳妥金为目的”
稳妥欺诈罪的片面方面不或许是直接成心,由于不管行为人欺诈稳妥金的成心是构成于投保之前仍是构成于投保之后,关于稳妥欺诈的危险成果而言,行为人的片面心思都不或许是听任的状况。即便从稳妥人的片面心思状况来看或许是“自愿”交给了稳妥金,但这也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稳妥人堕入过错所构成的,所以不能将稳妥人交给稳妥金的片面心思状况理解为欺诈行为人的片面心思状况。规则以“不合法占有稳妥金为目的”不只能够使本罪的片面方面的界定更清晰,并且这种立法规则关于司法实践中区别稳妥欺诈行为的罪与非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稳妥欺诈行为人的手法具有的一个一起特色便是使用了一个办法上完全合法的稳妥合同,并且行为人自身便是合同的当事人或许假充当事人或许与当事人相勾通,故而极易与稳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相混杂,因而,调查行为人的片面心思状况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稳妥金的目的无疑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相同,在违法准备阶段,有无欺诈稳妥金的违法目的也是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如投保后成心制作稳妥事端的行为,并非都是稳妥欺诈罪的准备行为,只需在欺诈稳妥金的违法目的分配下成心制作稳妥事端的行为,才是其违法的准备行为,不然只能构成其它违法或许是一般的自毁产业,底子不构成稳妥欺诈罪。
二、稳妥欺诈违法的确定
法令之公平不该只是表现在法令文本上的公平,更应表现为司法上的公平。可是由于立法容量、立法技能之有限,不可避免导致立法之目的与司法成果的误差。因而在从底子上敌对法细化的处理办法之外,还应留意研讨司法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以进步司法作业的质量和功率。在处理稳妥欺诈案子过程中首要有两个疑难问题值得咱们讨论。
(一) 违法未遂的确定
关于稳妥欺诈违法的未遂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是否结论,以为只需骗到了稳妥金并且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违法,假如没有骗到稳妥金就不是违法,而是一般的违反稳妥法的行为。[ 5 ]另一种观念是必结论,以为稳妥欺诈违法是成果犯,假如行为人施行了稳妥欺诈行为而没有骗得稳妥金的就应当以未遂论。第一种观念的首要理由便是《刑法》第198 条所罗列的行为类型中,都要求“骗得稳妥金”。笔者以为这是对这五种行为的行为人片面方面所做的约束,假如将其作为衡量行为人是否构成违法的客观规范,是敌对法目的的必定程度的违反。从我国《刑法》规则来看,稳妥欺诈违法是一种成果犯,因而,结合刑法泛论的规则,稳妥欺诈违法是存在违法未遂形状的。当然,比如《澳门刑法典》及《德国刑法典》均在分则条文中规则“违法未遂,处分之”、“力求可罚”则愈加清晰。 要害词: 稳妥欺诈罪;立法界定;违法确定;惩罚处分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立法对稳妥欺诈罪的界定须进一步细化:扩展主体规模、清晰片面方面的不合法占有稳妥金的目的;在司法领域中应侧重处理违法未遂的确定及牵连犯的处理等两个疑难问题。别的,对稳妥欺诈违法的处分应进步法定
那么稳妥欺诈违法作为成果犯,何种状况下才干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未遂呢 笔者以为以下两个构成要件非常重要。一是时刻要件,即判别稳妥欺诈罪的未遂形状要害在于怎样确定行为人已开端“着手”施行违法。笔者以为稳妥欺诈罪应以行为人开端向稳妥人恳求给付稳妥金时为着手。例如,行为人为了骗得稳妥金,而放火焚毁现已投保的房子,然后骗得稳妥金的,开端放火焚毁房子时,还不是本罪的着手,以房子被焚毁为依据向稳妥人提出给付稳妥金的恳求时,才是本罪的着手。二是数额要件。在稳妥欺诈案中往往触及以下几个数额:一个是行为人施行稳妥欺诈目的骗得的方针数额,即违法指向数额,其往往便是稳妥单上的约好数额;另一个是经过稳妥欺诈而实践获得的数额,即违法完成数额;还有一个便是《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构成稳妥欺诈罪的数额,可称之为法定数额。在稳妥欺诈案中,首要,应当以违法指向数额作为判科罪与非罪的规范,即只需行为人片面上试图骗得的稳妥金数额大于法定的“较大数额”,在客观上也已“着手”施行了稳妥欺诈的行为,可是由于毅力以外的原因而导致违法没有达到目的,如欺诈行为被识破,则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动身能够确定行为人是归于稳妥欺诈罪的未遂。其次,假如行为人能够顺畅施行稳妥欺诈行为,并最终骗得了必定数额的稳妥金的话,则应以此数额作为判别其是否构成稳妥欺诈罪的规范了,即该实践数额若大于法定“较大数额”的则构成稳妥欺诈罪,不然只能以一般的违反稳妥法的行为处理。
总归,笔者以为稳妥欺诈违法作为一种成果犯是存在违法未遂形状的,可是判别违法未遂形状与违法既遂形状下的罪与非罪的规范却有所不同,这是稳妥欺诈罪非常特别的当地。当然,在实践中关于本罪的未遂是罕见处分的,但依据我国《刑法》规则,对未遂犯的处分准则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假如情节恶劣,严峻影响国家的稳妥处理次序的,完全能够按既遂犯处分。
(二) 罪数的确定及处理
稳妥欺诈违法杰出的特色便是其违法手法或许会冒犯其他罪名,构成另一独立的违法,这种状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对这种牵连犯应怎样处分 依据我国《刑法》第198 条第2 款的规则,投保人、被稳妥人为了欺诈稳妥金,成心构成产业丢失的稳妥事端,或许投保人、获益人为了欺诈稳妥金,成心构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从我国《刑法》第198 条的规则来看,稳妥欺诈行为人假如采纳了假造公函、证件、印章或许偷盗尸身假充被稳妥人逝世等手法的,由于刑法没有特别规则,只能由法院按照牵连犯的一般准则来处理,可是,惋惜的是我国《刑法》总则并没有规则牵连犯的处理准则。
从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详细违法的牵连犯的处理来看,有的规则从一重处分,有的规则从一重从重处分,有的规则独立的法定刑,也有的规则施行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牵连犯的处理准则通说主张是从一重处断。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牵连犯的立法规则献身了刑法公平、相等的价值取向,昭示了崇尚名利的惩罚价值观,即以不同的惩罚办法对牵连犯给予不同的惩罚报应,其依据便是该罪的社会损害性程度及惩治和防备该种违法所需求的惩罚。”[6 ]应该供认我国《刑法》的此种立法指导思维有必定的合理性,但的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由于操作规范不同而致使实践处断结果的不一致。例如杀戮别人假充被稳妥人逝世骗得稳妥的行为与杀戮被稳妥人骗得稳妥金的行为就或许有不同的处理成果,由于前者能够从一重处断而后者是数罪并罚。
调查一下其它国家关于稳妥欺诈违法中牵连行为的处理也各有特色,德国与奥地利刑法将这种牵连行为规则为一罪《, 德国刑法》第265 条第1 项规则“: 试图欺诈而对火灾稳妥之标的放火或对自身载货或运费有稳妥之船只,使其淹没或触礁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在刑[12 ]。”但能够看出《, 德国刑法》这一规则是约束了规模的,假如行为人为了获得人寿稳妥金而杀人则不能适用本条,而应适用牵连犯的规则以杀人罪论处。在我国台湾地区,论及稳妥欺诈一罪与数罪的联系,无非有两种景象:一是稳妥欺诈行为之终极目的在于诈取稳妥金,行为人之其他一切活动缘以获得稳妥金为目的,乃为了诈取稳妥金“不得不”从事之手法行为。合此条件者,属刑法上所称牵连联系,以从一重处分准则处之。二是行为人于施行稳妥欺诈行为一起,有其他超出欺诈必要手法之行为,实应以数罪论处。相比之下,我国《刑法》对稳妥欺诈罪的某一类行为规则进行数罪并罚是值得商讨的,一方面它不契合我国刑法理论,另一方面也构成该罪惩罚上的不平衡。[ 3 ] (p643)
笔者以为,德国的立法例值得咱们学习,不只规范清晰,并且简便易行,更有利于完成司法的公平与功率,由于作为刑事司法所寻求的两大价值方针,不只刑事程序的设置要以此为动身点,并且实体法的内容也要有利于此。所以,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稳妥欺诈违法的立法内容,并相应调整其惩罚起伏,以确保除采纳成心杀人的手法之外均可按稳妥欺诈罪处理,而不至于惩罚过轻。但假如说采纳了杀人的手法,则应按牵连犯处理,从一重处断。现在,在司法实践中,笔者以为一方面咱们应当严厉按照《刑法》规则处理稳妥欺诈违法中的牵连行为,另一方面也要灵敏对待,例如行为人施行的是杀人行为,不管其违法方针是谁都应寻求处理成果的内涵一致性,以完成实体公平。
三、稳妥欺诈罪的处分
稳妥欺诈违法是当今困扰各国稳妥业的一大公害。从违法学的视点来说,针对违法发作的原因和条件采纳相应的对策,才干有用地避免和遏止违法的发作。尽管古今中外各种不同的违法学学派依据各自的违法原因论提出了不同的防备和削减违法的对策,但毫无疑问,动用惩罚手法防备违法在违法防备系统中居于杰出的位置。因而,应当完善我国稳妥欺诈罪的惩罚规则,并留意个案中的处理办法。
(一) 在兼并牵连行为的基础上进步法定最高刑
从我国稳妥欺诈罪的立法规则来说,由于构成牵连犯的状况较多,依法应数罪并罚,故就稳妥欺诈罪自身的惩罚来说,其法定最高刑不只低于一般欺诈违法,并且也低于同类其它金融欺诈违法。这种规则与稳妥欺诈违法的损害性不相习惯,主张应在兼并牵连行为的基础上,将其法定最高刑上升为无期徒刑。
(二) 注重罚金刑的适用
就稳妥欺诈违法的违法原因来看,首要是贪财图利之心太重,为谋不义之财而不择手法。有的人投保的目的便是试图使用稳妥这一特别办法获取不合法利益,他们违反了稳妥是为社会供给危险确保的宗旨,不是为或然危险寻求有用的确保,而是一心想发“稳妥财”。有些投保人有一种不正常的心思,以为交了稳妥费便是付出了价值,这种价值就应当得到报答,假如交了稳妥费而稳妥标的未出险没有得到赔款,便是吃了大亏不划算,所以他们就不吝逼上梁山用欺诈的手法骗得稳妥金。还有的人头脑中贪财图利的思维和缺少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促使其萌发先出险后投保,骗得稳妥金的违法意念。总归,其一起特色便是行为人以不合法手法获取不义之财。跟着我国商品经济及商场经济的开展,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维延伸,致使有些人在经济利益面前见钱眼开,唯利是图,萌发稳妥欺诈之念。 要害词: 稳妥欺诈罪;立法界定;违法确定;惩罚处分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立法对稳妥欺诈罪的界定须进一步细化:扩展主体规模、清晰片面方面的不合法占有稳妥金的目的;在司法领域中应侧重处理违法未遂的确定及牵连犯的处理等两个疑难问题。别的,对稳妥欺诈违法的处分应进步法定
针对稳妥欺诈违法的特别原因,笔者以为在对稳妥欺诈违法人的惩罚处分上应注重罚金刑的适用。首要,在商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日,社会的价值观念现已发作了深入的改变,传统的重义轻利观逐步为义利偏重的观念所代替,有时乃至呈现了唯利主义的倾向。在稳妥欺诈分子重利、乃至唯利的状况下,罚金刑就具有了比一般自在刑更强的惩治与教育作用,真实触及罪犯的心思障碍区,完全炸毁其“坐牢一阵子,美好一辈子”的违法心思,可见对其适用罚金刑才是对症下药。其次,假如稳妥欺诈犯并未采纳严峻的暴力手法施行欺诈的话,对其适用人身自在刑还有或许导致其与其他违法人穿插感染,不只使违法防备的作用失败,并且拔苗助长。再次,对稳妥欺诈犯适用罚金刑作用也非常显着,由于强制违法人交纳必定数额的金钱,不只使其失掉必定的物质享受的条件,并且对其发作激烈的影响,使其感到违法无利可图,然后消除再违法的目的。并且,罚金刑尽管关于违法人来说无疑是一种经济丢失,可是关于国家却是一种收益,由于罚金刑使国家在经济上之得足以抵销其被违法人的违法行为所构成的经济上之失,构成一种“收支平衡”。总归,司法人员应当更新惩罚观,扩展罚金刑的适用,这是我国惩罚手法走向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