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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哪个效力更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22:01

【事例】:家住玄武区的徐老太早年丧偶后,千辛万苦地把一双儿女拉扯大,现在一双儿女都已成家立业。13年前,徐老太用自己的积储置办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寓居,一双儿女很少回家,也没有把徐老太接到身边照料。6年前,因为房价不断攀升,一双儿女压服徐老太提早立下了遗言,将该房子给他们承继,但这以后却再次以多种理由回绝照料徐老太。近年来,徐老太身体日薄西山,饮食起居基本上由住得离自己较近且下岗失业的侄女李女士照料。上一年,徐老太病重入院,自感时日无多的她为酬谢李女士多年来的照料,遂立下遗言,将自己那栋房子遗赠给李女士,并处理了该份遗言的公证手续。徐老太逝世后,一双儿女和李女士因房子的承继问题发作胶葛,并对簿公堂。经法院审理断定,徐老太的房子由李女士来承继。
【解析】:我国《承继法》第五条规则:“承继开端后,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承继或许遗赠处理。”第二十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在我国,遗言首要分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5种方法,前4种方法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自书遗言具有法律效能,但假如公证遗言和自书遗言共存,则公证遗言的效能大于自书遗言。但有必要指出的是公证遗言只能在遗言人生前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干处理。徐老太前后立有2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前1份属“自书遗言”,后1份处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言”,经审查,徐老太后1份遗言并没有违背《承继法》第十九条“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的规则,而且其在处理公证遗言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徐老太名下的该房子应由李女士受遗赠,在处理过户手续后,可转入徐女士名下。
跟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证在日常工作和日子中的含义越来越重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友谊提示广阔市民,在涉及到处置自己产业的问题上,遗言公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规范性和压服力,效能强于其他品种的遗言,而且在发作意外时,有利于当事人的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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