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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3:04
徇私枉法是国家机关的人最或许犯的罪,假如要对徇私枉法罪进行辩解,那么徇私枉法罪辩解词是怎样样的,信任不少人有疑问,不要紧,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整理了相关的常识,假如你有其他问题也能够去听讼网咨询。
徇私枉法罪的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承受傅当胜家族的托付,指使本律师担任其辩解人,依法出庭为其辩解。经过今日的法庭调查和控辩两边的举证、质证标明,傅某从2005年9月中旬调任法制科长到2005年12月29日廖某被履行拘捕并被湘东区人民查看院决议取保候审作出不申述决议止,傅当胜在这一时间内应负什么职责?是否利用了司法作业人员的职务之便施行了庇护廖某使其不受追诉的行为?抓捕廖建萍是不是傅当胜的职责?傅当胜没有抓捕廖建萍的行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本律师与公诉机关的定见天壤之别,本律师以为傅某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依法不能成立,下面本律师根据本案现实结合我国法令提出如下辩解定见。
一、傅某在本案中不负领导职责。
傅某在2005年9月中旬就任xx公安分局法制科长时,“饮水思源损伤案”早已于2005年8月31日移交湘东区人民查看院审查申述,傅某既不是其时的法制科长,也不是案子承办人。在该案被查看院于2005年10月13日退回给梁某补充侦办后,又于2005年11月18日从头移交湘东区查看院审查申述,梁某底子没有向傅当胜报告作业,湘东公安分局领导也没有指示傅某怎样去做,傅当胜对案情也不清楚。因些,在该案侦办和移交给查看院审查申述过程中,傅当胜没有任何领导职责。公诉机关指控傅某明知查看院于2005年6月2日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而参加庇护廖某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二、傅某的行为不契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1、傅某片面上没有徇私枉法的成心。
据据我国刑法规则,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作业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成心庇护不使他受追诉或许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成心违背现实和法令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所谓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成心庇护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成心庇护使其不受侦办(含选用强制性办法)、申述或许审判,成心庇护不使他受追诉的违法现实。经过今日的法庭调查,刘某找到傅某商议能否为廖某取保候审的问题,傅某一直都以为是查看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事务作业上的商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则,查看机关和公安机关应该分工负责、彼此配合、彼此限制的问题,并不存在共同违法的成心。傅当胜一开始底子不认识廖建萍,无徇情可言,也未受收廖某的任何优点,亦无徇私可言,能否为廖某处理取保候审,傅某仍是严厉按法令规则的要求坚持了准则,并没有违背法令规则强行为廖某处理取保候审。
根据庭审和根据标明:傅某触摸过廖建萍共有二次。
第一次是傅某应刘某的约请,在“红河谷休闲会所”经兰某介绍触摸过廖建萍,其时傅某并不知道廖建萍归于批捕在逃人员,只知道廖某有案子在公安机关,傅某其时就清晰表明“能照顾就照顾”,言下之意便是不能照顾就不能照顾。本律师以为傅某这样答复,是合理合法的,不存在庇护廖某使其不受追诉的片面成心。
第2次是在湖南益阳可巧遇到廖建萍,咱们都未谈及廖某属批捕在逃人员,傅当胜也未想起廖某是批捕在逃人员。
本律师以为:假如傅某知道或想起廖某属批捕在逃人员,傅某应该按照组织准则向湘东公安分局领导请示报告,是抓捕廖某,仍是不抓捕以及对廖某应该怎样处理的问题,假如分局领导指示抓捕廖某,而傅某不抓捕,那么傅某就存在庇护放纵廖某的问题,假如傅某不知道或没有想起廖某归于批捕在逃人员,或许尽管想起但却没有向湘东分局领导请示报告,则是一个组织性准则性不强、作业渎职的问题,前者依法构成违法,后者则归于组织性准则性不强、作业过错的问题,依法不构成违法。
2、傅某在客观上没有徇私枉法的违法行为。
傅某自任湘东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后,傅某底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和职务的限制联系向梁久萍打招呼,将此案撤案或许不移交查看院审查申述,以到达庇护廖某不受追诉的意图。
傅某参加了商议为廖某处理取保候审仅仅公安机关和查看院的一个作业事务上的洽谈,且商议为廖某处理取保候审并不归于刑法意义上的成心庇护使其不受追诉的违法行为。根据刑诉法第58条之规则,处理了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人民查看院、人民法院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申述、审判。由此可见,既使为廖某处理了取保候审的强制办法,也不能到达庇护廖某不受追诉的意图。
三、公诉机关没有任何根据及法令根据指控傅某负有侦办、抓捕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之规则,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省公安厅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则及其湘东公安分局的证明,抓捕在逃人员归于违法嫌疑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职责,法制科不负有侦办、抓捕职责。傅某只不过是法制科的负责人,不是详细案子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依法不具有侦办、抓捕职责。
2、傅某就任法制科长时,“饮水思源损伤案”早已于2005年8月31日移交湘东区人民查看院审查申述了,案子已侦办终结,在该案被查看院于2005年10月13日退回给梁某补充侦办后,又于2005年11月18日从头移交湘东区查看院审查申述时,梁某没有向傅某报告,湘东区人民查看院的退回补充侦办提纲上也没有着重要将廖某抓捕归案,傅某也没有接到湘东公安分局领导任何指示要求将廖某抓捕归案,明显,傅当胜不负有侦办职责,不具有抓捕廖某的职责。况且廖某已于2005年12月29日被湘东区公安分局履行了拘捕。
3、廖某在查看院批准拘捕曾经就已处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根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改变为拘留、拘捕的,在改变的一起,原强制办法主动免除,不再处理免除法令手续。本律师以为要对被采纳了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采纳拘捕的强制办法,有必要严厉按法令程序和组织准则进行,有必要做好周全布置,保证满有把握,而不是想抓就抓的问题,而傅当胜既不是案子承办人,手里也没有拘捕证,也未接到分局领导的指示,对案情都不了解,怎能草率作出抓捕行为呢?假如打乱了分局一致布置怎样办?出了问题谁负责?本律师以为,在拘捕办法未改变前,原先的取保候审的强制办法依然有用,傅某没有草率的抓捕廖某是合符法令规则和道理的,不能认定为傅当胜抛弃了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为指控其徇私枉法的违法现实。
四、廖某被查看院作出处理,不是傅某的职责,本案不应按共同违法处理。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则,公安机关与查看机关应当分工负责,彼此配合,彼此限制的联系。傅某始终以为和刘某的触摸应该是公安机关和查看机关作业事务上的商议,廖某在公安机关坚持法令和准则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29日被湘东区人民查看院取保候审并作出不申述决议,与公安机关无关,更不是傅某的职责。假如将此案按共同违法处理,那今后公安机关和查看机关还怎样配合和商议作业。
2、根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则,案子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交审查申述后,是否需求从头处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或许改变强制办法,由人民查看院决议。人民查看院决议从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改变强制办法的,公安机关应当处理免除原强制办法手续。由此可见,对查看机关决议取保候审的决议公安机关有必要无条件履行。
综上所述,傅某在本案中没有领导职责,片面上没有徇私枉法的成心,客观上没有徇私枉法的行为,廖某被查看院作出处理,不是傅某的职责,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徇私枉法罪的现实不清,根据不足。
审判长、审判员:咱们在惩治徇私枉法违法行为的一起,还有一个维护司法干部的问题,对那些利用职权徇情、徇私枉法庇护违法分子的行为要坚决查办,不能手软,但对那些组织性准则性不强,作业中有过错的司法作业人员则存在一个抢救教育的问题,由于咱们很多的司法作业还得由底层的司法作业人员去做,不能因噎而废食,本律师记住2006年下半年有一个刘某的细微成心损伤案子,在受害人与刘某家族达成了民事补偿协议,受害人赞同不究刑事职责的情况下,照样被批准拘捕,申述到法院,最后由法院判处缓刑,这说明了前期的湘东公安分局和湘东查看院的作业在必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甚至连正常的契合法令的作业都不敢去做,假如此案一旦构成司法判例,将会为今后的作业带来不良的负面影响。本律师以为傅某在本案中应负组织性、准则性不强、作业渎职的职责,能够行政处分,但不应负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职责。为此,本律师恳请法庭以现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坚持无罪推定的准则,将一般违法行为与违法差异开来,本着审慎、公平的法治精力,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则依法对被告人傅当胜作出无罪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辩解人:xxxx律师事务所徐振武律师
二00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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