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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质押存在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21:49
质押权一般在债务人中能够表现,债务人不实行职责时,债务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许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买卖。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不动产质押怎么处理?
尽管不动产质押并不为我国现行法令所供认,但是在法令实践中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不动产质押,碰到这种状况怎么处理呢?
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方法缔结不动产质押合同,并载明出质的不动产。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有必要实行特定的方法,即除了合同当事人设质的共同意思表明外,还有必要以书面方法缔结质押合同,合同才干建立。假如当事人只是以口头约好的方法设定不动产质押的,债务人即便占有了质押的不动产,也应以该质押联系不符合质押合同的方法要件而供认质押不建立。质押合同没有载明出质的详细的不动产的,因该质押合同无清晰的质权指向目标,短少质权建立的物质基础,也应当归于不能建立。
2、出质人对出质的不动产有必要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对出质的不动产,出质人应当具有所有权或许依法享有处分权才干出质。不然,不发生质权设定的效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关于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债务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仍可对质物行使质权的规则,咱们以为,该规则仅适用于动产质押,而不能扩大和套用到不动产质押上来,不动产质押出质人对质物必定要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不然,质押都应当确以为无效。
3、担保法第37条规则的不得用于典当的产业,该产业不能用于质押。典当与质押,除了在是否搬运占有和公示方法上存有底子的差异之外,在其他方面并无实质的不同,因而不得典当的产业天经地义也不得用于质押。如:土地所有权;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社会公益设备;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产业等等。这些产业都不得用于质押,如用于质押的,应当确认质押无效。
4、出质人有必要将不动产移送于质权人实践操控、占有。不动产移转占有尽管比较困难,但出质人将出质的不动产移送质权人占有是不动产质押收效的要件,出质人只要将出质的不动产移送于质权人,质权人实践操控、占有了该不动产,质押才干收效。不然,质押不收效。在确认是否“移转占有”上,要把抓住两条:一是移转占有为确已完结的实践占有,而不能选用直接占有、推定占有的占有方法;二是质权人占有不动产须持接连状况,直到债务消除停止。关于以不动产设质后,质权人让出质人代为占有该不动产的;质权人占有出质的不动产后,因对质物保管困难等原因,又将该不动产返还给出质人占有的;以及质权人行使质权前抛弃了对不动产占有的状况的,均应确认该不动产质押无质权设定的效能。
5、质权人占有的不动产,应当与质押合同载明的出质的不动产相共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89条规则了“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产业约好不明或许约好的出质产业与实践移送的产业不共同的,以实践交给占有的产业为准”。咱们以为,该规则是针对动产质押所作出的,关于不动产质押,应本着合同效能从严把握的准则,不宜参照此履行。假如合同上载明出质的不动产,与实践移送质权人占有的不动产不一样的,应当确认质押无效,质权人以实践占有的不动产建议质权的,不该予以支撑。
我国法令供认不动产质押吗?
我国《担保法》关于质押一章,只对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作了规则,而对不动产质押未作规则,因而,关于不动产能不能用来设定质押,法令是否供认不动产质押有用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有人以为,我国《担保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则担保问题的法令,在立法时必然会考虑到它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已然担保法对动产质押作了清晰的规则,决不或许遗失与之相对应的不动产质押问题。依照物权法定主义这一民法的一般准则,当事人对质押标的物是不能恣意约好的,担保法对质物的规则当属强制性规则。也便是说,担保法未规则不动产质押,便是否定不动产质押这种担保方法,当事人以不动产设定质押的,于法无据,应当确以为无效,债务人无权要求以质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不动产之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对不动产质押问题,不能仅由于担保法对此没有规则就一概以为其无效,而应当参照担保法中动产质押和不动产典当的有关规则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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