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成立与生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15:37
合同的建立与收效,是合同法令准则中两种不同的准则。《合同法》对此做了一些规则。但在实践中常常会将合同的建立与收效、不建立与不收效及无效相混杂。因而知道和把握合同建立与收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联络与差异,关于咱们正确确定合同法令联络及合同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所谓合同的建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许诺,就合同的首要条款达到合意,即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而建立了合同联络,表明晰合同缔结进程的结束。由于合同是两边或多方之间发作的法令行为,单独法令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这就意味着,建立一份合同,其主体有必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意思表明有必要共同合意。合同缔结的进程便是当事人两边使其意思表明趋于共同的进程。这一进程在《合同法》中规则为要约、许诺。因而,合同的建立有必要有两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劳等内容协商共同,即达到合意。所谓合同的收效,是指现已建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必定的法令拘谨力。由于合同建立并具有必定的要件后便能发生必定的法令效能。但这种法令效能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令那样发生约束力,而是指契合法定收效要件的合同,便能够遭到法令的维护,并能够发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令结果。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则能够依托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当违约责任。这儿着重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谨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建立时即具有了收效的要件,因而其建立和收效时刻是共同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可是合同建立并不等于合同收效。《合同法》第一次将合同的建立与收效区别开来。这首要表现该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则的内容中。结合《合同法》及其他法令的相关规则,能够对合同的建立与收效作如下区别:一、合同的建立与收效表现的毅力不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到的合意。但合同建立后,能否产收效能,能否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令结果,并不是当事人毅力所能决议的,它取决于国家法令对该合同的情绪和点评。这便是说,即便合同现已建立,假如不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收效要件,依然不能发生法令效能。所以,合同建立表现了合同自在的准则,表现了当事人的毅力,而合同是否收效,则表现了国家对合同所作的必定或否定的点评,反映了国家对合同联络的干涉。(1)二、合同的建立与合同的收效,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的建立与收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领域的问题。合同的建立归于合同的缔结领域,处理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现实问题,归于对合同的现实上的判别。而合同的收效归于合同的效能领域,处理的是现已存在的合同是否契合法令规则,是否具有法令效能的问题。合同收效归于法令上的判别。合同建立是判别合同收效的条件,合同只要在建立今后,才谈得上收效问题。也便是说,合同建立后,只要契合收效条件的合同,才干遭到法令维护。而不契合收效条件的合同,虽然其现已建立,而且也或许反映着当事人之间现实上发作了必定的经济往来联络,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联络不只得不到法令的维护,有时还要遭到法令的制裁。三、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建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首要条款达到合意,即合同因许诺收效而建立,故合同建立的条件一般便是许诺收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在这儿,合同“建立”的条件件是“依法”,阐明合同的建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络《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缔结”关于合同的缔结,包含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方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缔结进程等的规则,能够看出合同建立的要件一般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