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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提供哪些证据,离婚诉讼中原告负有哪些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1:29
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建立的根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则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做出的,离婚诉讼的原告应担任以下根据举证责任: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践决裂的根据,如夫妻分家或分室寓居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消息或宣告失踪、逝世,一方不实行育婴、奉养责任,优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产业和夫妻个人产业的数额、规模的根据。如:薪酬、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出资等收入状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寄存的地址及方法等;
(3)产业切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奉献及作出的献身等;
(4)子女育婴费的数额,如两边实践承当才能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根据等等;
假如举不出根据或根据不足等,应承当晦气判定的结果。有关根据的问题,因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本书在后面有专门章节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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