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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扣分和罚款可以并用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3:11
根据我国交通法令的规则,驾驭员驾驭机动车时有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时,是归于违法的行为,要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分方法是比较多的,那么违章扣分和罚款能够并用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违章扣分和罚款可不能够并用
根据《立法法》第79条、《行政处分法》、《机动车驾驭员交通违章记分方法》的相关规则回答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的“违章扣分”并罚款的处分根据是《机动车驾驭员交通违章记分方法》。
2.《机动车驾驭员交通违章记分方法》归于部委规章,其合法性要经过司法检查才干确认。
但从法令的相关规则看,“违章扣分”又罚款的确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
这种现象极端遍及,也十分简略,但好像没有人重视这一触及全国几百万驾驭员权力的问题。从表面上看,一次或许两次记分对驾驭员并无实质性的影响,由于《机动车驾驭员交通违章记分方法》规则,记分年度期满未达12分者主动改写记分记载(实际上许多当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对有过扣分记载的驾驭员在年审时往往顺便其他条件)。但假如驾驭员的几回违章行为累计超越12分的话,则将承当除规则的行政处分之外的“停留其机动车驾驭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乃至“机动车驾驭员被记满12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诉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驭证”的晦气成果。驾驭员违章原本就有处分,而累计违章的成果不光要使其承当各自的违章成果,还要承当累计后的新的成果,事实上就会形成“一次违章 一次违章二三次处分”的状况。因而,《机动车驾驭员交通违章记分方法》的施行或许涉嫌违背了行政处分“一事不贰罚”准则。
别的从公安部门对“记分”这种处分品种的设定范围看,《立法法》第79条规则:“法令的效能高于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规章”。《规章拟定程序法令》第3条规则:“拟定规章,应当遵从立法法确认的立法准则,契合宪法、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则”。一起《规章拟定程序法令》第2条规则:“违背本法令规则拟定的规章无效”。这便是说,规章不得同法令抵触,不然无效。《行政处分法》对行政处分的品种规则为七种,一起对行政处分品种设定权作了具体规则。该法规则“法令能够设定各种行政处分”“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约束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分”。至于国务院部、委员会拟定的规章的处分品种设定权《行政处分法》第十二条则规则为:。能够在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则”,“没有拟定法令、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则的国务院部、委员会拟定的规章对违背行政管理次序的行为,能够设定正告或许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违章扣分和罚款可不能够并用”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机动车驾驭员交通违章记分方法的规则,对交通违法行为是能够一起进行扣分和罚款处分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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