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定劳务合同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5:04
【劳作争议裁定判定书】未签劳务合同 仍属劳作争议
案情:
何某于2002年1月21日清晨3时许,在古蔺县某煤厂井下采煤作业时被瓦斯焚烧烧伤,送某医院医治,康复后出院。2002年3月12日,两边达到协议:何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和出院后的调理费、医药费由古蔺县某煤厂悉数承当。往后,何某不得以任何借口找煤厂讨取钱物。协议签定后何某当日领取了古蔺县某煤厂付出悉数费用。
2002年10月22日,古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以古劳社险(2002)83号文件承认何某属因工受伤,按规则应享用有关工伤待遇。2002年10月23日,古蔺县劳作判定委员会以古劳鉴(2002)63号文件告诉何某与煤厂,何某因工伤残判定的成果为契合部分损失劳作能力拾级。2003年2月17日,古蔺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古劳仲案字(2003)第2号裁定判定书判定:一、停止古蔺县某煤厂与何某的现实劳作联系。由古蔺县某煤厂一次性付出给何某伤残补助金4014元(6x 669);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4014元(6x 669);住院膳食补助费200元(50x4);工伤补贴1338元(2x669);住院护理费500元;合计10066元。某煤厂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述。
判定:
法院经审理以为,何某与某煤厂构成现实上的劳务联系,他们之间的争议归于劳作争议。最终依法判定由古蔺县某煤厂一次性付出给何某伤残补助金4014元(6x 669)、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4014元(6x 669)、住院膳食补助费200元(50x4)、工伤补贴1338元(2x669)、住院护理费500元合计10066元(含已给付3816元)。
分析:
榜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下列胶葛,归于《劳作法》第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发作的胶葛;(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已实践构成劳作联系后发作的胶葛;(三)劳作者退休后,与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作的胶葛。”的规则,何某恳求享用工伤待遇与古蔺县某煤厂发作的胶葛归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作争议案子的规模,该案归于劳作争议。
第二,古蔺县某煤厂与何某虽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何某在古蔺县某煤厂井下采煤作业时被瓦斯焚烧烧伤,经古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以古劳社险(2002)83号文件承认何某属因工受伤,按规则应享用有关工伤待遇。古蔺县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为契合部分损失劳作能力拾级。古蔺县某煤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恳求复议。古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的古劳社险(2002)83号文件,古蔺县劳作判定委员会的古劳鉴(2002)63号文件已发作法律效力,何某属因工受伤,按规则应享用有关工伤待遇。何某与某煤厂所达到的协议只表现了部分国家工伤保险待遇,且协议时何某没有进行伤残等级判定,协议中未包括该部分内容。故何某恳求享用工伤待遇与古蔺县某煤厂发作的胶葛,人民法院应以劳作争议受理该案。
案情:
何某于2002年1月21日清晨3时许,在古蔺县某煤厂井下采煤作业时被瓦斯焚烧烧伤,送某医院医治,康复后出院。2002年3月12日,两边达到协议:何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和出院后的调理费、医药费由古蔺县某煤厂悉数承当。往后,何某不得以任何借口找煤厂讨取钱物。协议签定后何某当日领取了古蔺县某煤厂付出悉数费用。
2002年10月22日,古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以古劳社险(2002)83号文件承认何某属因工受伤,按规则应享用有关工伤待遇。2002年10月23日,古蔺县劳作判定委员会以古劳鉴(2002)63号文件告诉何某与煤厂,何某因工伤残判定的成果为契合部分损失劳作能力拾级。2003年2月17日,古蔺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古劳仲案字(2003)第2号裁定判定书判定:一、停止古蔺县某煤厂与何某的现实劳作联系。由古蔺县某煤厂一次性付出给何某伤残补助金4014元(6x 669);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4014元(6x 669);住院膳食补助费200元(50x4);工伤补贴1338元(2x669);住院护理费500元;合计10066元。某煤厂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述。
判定:
法院经审理以为,何某与某煤厂构成现实上的劳务联系,他们之间的争议归于劳作争议。最终依法判定由古蔺县某煤厂一次性付出给何某伤残补助金4014元(6x 669)、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4014元(6x 669)、住院膳食补助费200元(50x4)、工伤补贴1338元(2x669)、住院护理费500元合计10066元(含已给付3816元)。
分析:
榜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下列胶葛,归于《劳作法》第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发作的胶葛;(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已实践构成劳作联系后发作的胶葛;(三)劳作者退休后,与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作的胶葛。”的规则,何某恳求享用工伤待遇与古蔺县某煤厂发作的胶葛归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作争议案子的规模,该案归于劳作争议。
第二,古蔺县某煤厂与何某虽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何某在古蔺县某煤厂井下采煤作业时被瓦斯焚烧烧伤,经古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以古劳社险(2002)83号文件承认何某属因工受伤,按规则应享用有关工伤待遇。古蔺县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为契合部分损失劳作能力拾级。古蔺县某煤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恳求复议。古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的古劳社险(2002)83号文件,古蔺县劳作判定委员会的古劳鉴(2002)63号文件已发作法律效力,何某属因工受伤,按规则应享用有关工伤待遇。何某与某煤厂所达到的协议只表现了部分国家工伤保险待遇,且协议时何某没有进行伤残等级判定,协议中未包括该部分内容。故何某恳求享用工伤待遇与古蔺县某煤厂发作的胶葛,人民法院应以劳作争议受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