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揽经营权采纳交换、转让方法流通,当事人要求挂号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请求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挂号的规则。
对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进行挂号,指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当事人,请求国家有关挂号部分将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换、转让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挂号簿上。挂号的首要意图在于将土地承揽经营权变化的现实予以公示,使别人清晰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权力人。
挂号准则是不动产品权准则的柱石,具有极其重要的含义,但各国立法关于不动产挂号有不同的情绪:一是采挂号收效主义,即不动产品权的建立、变化不挂号不收效;一是采挂号对立主义,即不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本条关于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选用挂号对立主义,也就是说,当事人签定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换、转让合同,并经发包方存案或许赞同后,该合同即发作法令效力,不强制当事人挂号。这样规则,一方面是从中国农村的实践动身:首要,农人承揽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一切的土地,承揽计划又是经乡民会议经过的,集合而居的农户关于自己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的承揽地的状况应当是清楚的,实践上现已起到公示效果;其次,查询结果表明,现在农户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的状况比较少,特别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的状况更少;再次,改变土地承揽经营权挂号要实行必定的法令程序,并交纳相应的费用,可能会添加农人的担负。另一方面,考虑到在某些状况下,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换、转让后,假如并未将变化的现实经过挂号的方法予以公示,别人比较难以了解到土地承揽经营权发作了变化,会由此遭到危害。因而,本法将挂号的决定权交给农人,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挂号。未经挂号,不能对立好心第三人。也就是说,不挂号将发作不利于土地承揽经营权受让人的法令结果。比方承揽户A将某块土地的承揽经营权转让给B,但没有处理改变挂号。之后,A又将同一块地的承揽经营权转让给C,一起处理了改变挂号。假如B与C就该块土地的承揽经营权发作胶葛,因为C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了挂号,他的权力将遭到保护。B将不能获得该地块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因而,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受让人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处理土地使用权的流通挂号比较牢靠。
依据本条规则,对土地承揽经营权采纳交换、转让方法流通,当事人要求挂号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请求挂号。本法第23条规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并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经营权。”可见,对土地使用权流通进行挂号的机关与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机关是同一的。请求进行土地使用权流通挂号,应当提交土地改变挂号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内容包含: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名字、居处,土地位于、面积、用处,土地承揽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许交换合同、土地承揽经营权证书,以及挂号部分要求供给的其他文件。挂号部分收到土地使用权改变挂号的请求及上述文件后,经查询、审阅,契合改变挂号规则的,报人民政府同意后,改变注册挂号,替换或许更改土地承揽经营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