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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劳动仲裁费用也应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3:31

劳作争议裁定费是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在受理、判决劳作争议时收取的费用,该费用预缴、担负在裁定判决书中一般有表述。争议一方不服判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后,预缴费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建议该费时,司法实践中有不支持或许逃避当事人该建议的状况。笔者以为不当。
首要,劳作争议裁定费是当事人维权、寻求公力救助有必要交纳的费用。其一,申诉人请求裁定发动裁定程序,必定要预缴裁定费用。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劳作部《关于发布中心办理的劳作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规范的告诉》第四条及《劳作合同鉴证和劳作争议裁定收费办理方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则,裁定费用在当事人预交后由裁定委员会依据当事人胜诉、败诉的状况决议担负。其二,当事人不服裁定成果的,可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在我国当事人之间发作劳作争议,进行劳作裁定是必经前置程序。依据《劳作法》第七十九条规则,当事人发作劳作争议有必要先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不服裁定判决的,向人民法院申述。不通过劳作裁定的劳作争议胶葛,当事人不直接享有诉权,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述。所以发作劳作争议,对裁定判决无论是两边遵守的,仍是一方不服向法院申述的,该费用是当事人寻求公力救助必定发生的费用。
其次,如在审理劳作争议胶葛案件中不触及裁定费用担负,那该费用在法院不同程序中就有不同的“待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则,收效的劳作裁定判决书一方不实施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法院请求履行。请求履行的标的依据裁定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包含裁定费用的担负,法院经审查立案后在履行中将给予履行。尽管履行程序中当事人建议的裁定费用担负是有收效依据的,审理程序中当事人建议的裁定费担负是没有收效依据的,但假如当事人不服裁定判决向法院申述时建议裁定费用担负的,在审理中不触及处理,必然形成法院对同一个问题处理有双重规范。
第三,裁定费与诉讼费在本质上没有差异。裁定费用由劳作裁定机关按照前文规则收取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及有关规则收取的,两费均是国家公权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为维护组织运转按照规则进行的有偿收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是实施两审终审准则,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二审对一审诉讼费担负在审理时,司法实践中是进行干涉的。那么一审法院对诉前必经的劳作裁定程序确认的裁定费用担负进行干涉,也不该有妨碍。
最终,诉讼中对裁定费用担负进行审理,契合司法为民、促进和谐社会的司法要旨。请求劳作裁定的申诉人,一般是处于弱势的劳作者。劳作者发动裁定程序要预缴裁定费用,假如在诉讼中不处理裁定费用担负,那么一经诉讼,原裁定判决依据有关规则无效后,劳作者预缴的裁定费用就得不到维护,必然形成劳作者丢失扩展。劳作者发动司法救助途径首要要以丢失预缴的裁定费用为价值,这样的社会救助准则明显有失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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