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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9: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一)相等洽谈、自愿、有偿,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许阻止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
(二)不得改动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处;
(三)流通的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运营才能;
(五)相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权。
【释义】 本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准则。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准则主要有五项:一是相等洽谈、自愿、有偿准则。相等指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两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相等。两边相等的法律地位是土地承揽运营权民事流通的根底。自愿是指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有必要出于两边当事人彻底自愿,流通方不得逼迫受流通方有必要接受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受流通方也不得逼迫流通方有必要将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有偿是指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多是等价有偿,应当表现公正准则。有偿准则并不排挤土地承揽运营权在某些时分的无偿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详细事宜应当由两边当事人洽谈,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许阻止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
二是不改动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处的准则。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不得改动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动土地的农业用处。
三是流通的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剩下年限的准则。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越土地承揽运营权的剩下期限。例如,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期限为30年,承揽人已运用20年,该土地承揽运营流通的期限即不得超越10年。
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运营才能的准则。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才能,这是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假使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接受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
五是本集体经济安排成员优先准则。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中,本集体经济安排的成员享有优先权,在相等条件下,较本集体经济安排以外的人,能够优先获得流通的土地承揽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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