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5条限购执行细则(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10:57各区县住宅保证房子管理局、各房地产买卖中心、市房子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生意组织、各有关单位:
现就实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商场调控作业有关问题的告诉〉的实施定见》(沪府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定见》)住宅限售规则,以及合作实施《上海市展开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自《上海市展开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宅的,购房人在请求房地产搬运挂号时,除依照《上海市房地产挂号技能规则(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宅房产税确定告诉书》。
二、自《实施定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宅(含新建产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下同)的,均应实行《实施定见》中的限售规则,购买住宅的时刻以购房合同网上存案日期为准:
1、除获得动迁安顿房(包含什物安顿和钱银安顿)、经济适用住宅等保证性住宅等以外,购房人在签定购房合同(包含产品房预售合同、产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照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宅状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请求房地产预告挂号或搬运挂号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生意组织(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实行本告诉规则,不得违背限售规则从事房地产出售、生意事务;在签定售房合同、生意合一起,应当实行奉告责任,催促购房人照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资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交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定见和盖章。对已签售房合同(包含预定合同)但不契合住宅限售规则、当事人已收到《不予处理房地产买卖、过户告诉》(见附件2)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合作处理解除合同等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购房人(预定人)承当违约责任。
3、购房人在请求房地产搬运挂号前,应当向区县房子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具有住宅状况,区县房子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按规则出具《查询成果》(见附件3),由购房人在请求房地产搬运挂号时同时提交。
4、房地产买卖中心应当加强审阅。在受理预告挂号时,应当查验《申报表》,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当查验其交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等资料;在受理搬运挂号时,应当依据《查询成果》及限售的方针口径,查验购房人家庭成员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资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当查验其交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等资料。
凡预告挂号已查验的资料,在处理房地产搬运挂号时不再提交。
5、对违背限售规则购房的,已处理合同存案、没有处理预告挂号或搬运挂号的,不再受理预告挂号或搬运挂号;已处理预告挂号、没有处理搬运挂号的,不再受理搬运挂号;已处理搬运挂号的,不得受理相关搬运、典当等挂号(银行完成典当权等景象在外)。凡不予受理预告挂号或搬运挂号的,买卖中心出具《不予处理房地产买卖、过户告诉》。关于上述应当约束的景象,应在买卖挂号体系中予以注记。
三、各区县房管部分应加强监管,催促房地产企业妥善处理因违背限售规则不予处理房地产挂号引发的解除合同等问题。对房地产企业违背限售规则从事出售、生意事务的,责令期限整改,不良记载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可按规则暂停网上存案,并将违规的房地产企业名单提供给市局,由市局依照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商场监管完善产品住宅预售准则有关问题的告诉》(建房〔2010〕53号)的要求,一致提交市规土、税务、工商、银监、公积金等部分。
四、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我局印发的有关规则与本告诉不一致的,以本告诉为准。
附件:
1、《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宅状况申报表》(可在“网上房地产”网站(www.fangdi.com.cn)下载)
2、《不予处理房地产买卖、过户告诉》
3、《查询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