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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处理时限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7:19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端时,有必要恪守如下时限规则:
一、查验判定期限
1、需求查验、判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使或许托付进行查验判定。查验判定应当在20日内完结,经同意能够延伸10日。
2、当事人对定论有贰言的,当事人能够在接到查验判定定论后3日内提出从头查看判定的恳求。恳求从头查验判定评价的期限以一次为限,时期与查验判定评价时限相同。
二、尸身处理期限
1、交通事端形成人员逝世的,尸身查验完结后应当告诉死者亲属在10日内处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经同意,由公安机关处理尸身。
2、对经核对无法承认尸身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同意由公安机关处理尸身。
三、发放送达期限
1、发放拘留的车辆行驶证在查验判定完结后5日内告诉当事人收取。告诉当事人10日后仍不收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则处理。
2、公安机关接到查验判定成果后2日内将查验判定的定论送达当事人。
四、事端确定期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通过勘验、查看现场的交通事端(无须查验、判定的事端),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对需求进行查验、判定的事端,应当在查验判定或许从头查验判定成果承认后5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端,在抄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对未抄获的逃逸事端,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端确定书的,在接到当事人书面恳求后10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5、对查询间断的交通事端,在间断原因消除之后10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事端调停期限
1、当事人对交通事端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恳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停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端确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停恳求。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交通事端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形成人员逝世的,从规则的处理丧葬事宜时刻完毕之日起开端,形成人员受伤的,从医治完结之日起开端;因伤致残的,从评残之日起开端,形成财产丢失的,从承认丢失之日起开端。
期限规则中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注:1、时限中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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