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交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时,应扣除哪些费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21:31

中华人民共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
第七条 法令第六条所列的核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详细为:
(一)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金额,是指交税人为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备(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本钱,是指交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践发作的本钱(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本钱),包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备费、公共配套设备费、开发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土地征用费、犁地占用税、劳作力安顿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开销、安顿动迁用房开销等。
前期工程费,包含规划、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测、测绘、“三通一平”等开销。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法付出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法发作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备费,包含开发小区内路途、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美化等工程发作的开销。
公共配套设备费,包含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备发作的开销。
开发直接费用,是指直接安排、办理开发项目发作的费用,包含薪酬、员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作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备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办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开销,凡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核算分摊并供给金融组织证明的,答应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借款利率核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则核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核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核算分摊利息开销或不能供给金融组织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则核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核算扣除。
上述核算扣除的详细份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价价格,是指在转让已运用的房子及建筑物时,由政府同意建立的房地产评价组织鉴定的重置本钱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价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承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交纳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