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晋级公司装修纠纷案,单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0:50
咱们知道,合同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契约,主体为两边当事人。那么,假如一方作出单独许诺,许诺书的法令效力怎么确定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览,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16日,原、被告签定《辽宁省家居装饰装饰合同》合同,约好由被告为原告装饰坐落于洪区赤山路61-1号406号楼1-11-3房子,施工期限为2010年5月26日至2010年7月31日,工期67天,总价款101582元。施工过程中,两边达成协议,赞同工期顺延至2010年8月11日。2010年8月20日,两边赞同工程改变,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增项费用599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许诺书一份,保证于2010年8月31日竣工,不然向原告付出违约金。2010年8月31日,工程竣工并检验。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0474.6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
[小编点评]
许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令效力,可是,有用的许诺书有必要一起满意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实在志愿的反映。许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心里实在意思的表达,不能被逼迫或要挟或威逼、诈骗等。
2,没有违背相关法令规则;许诺书的内容有必要符合法令的规则,不能违背法令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则,不然或许导致许诺书无效。
3,没有侵略别人利益。许诺人只能根据自己有权处置的物进行处置,而不能因而侵略到了别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许诺书有无法令效力主要依据许诺书是否具有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要是当事人实在志愿的表达,且没有违背法令相关规则和没有侵略别人利益的许诺书才算有用,才会遭到法令的维护。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16日,原、被告签定《辽宁省家居装饰装饰合同》合同,约好由被告为原告装饰坐落于洪区赤山路61-1号406号楼1-11-3房子,施工期限为2010年5月26日至2010年7月31日,工期67天,总价款101582元。施工过程中,两边达成协议,赞同工期顺延至2010年8月11日。2010年8月20日,两边赞同工程改变,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增项费用599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许诺书一份,保证于2010年8月31日竣工,不然向原告付出违约金。2010年8月31日,工程竣工并检验。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0474.6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
[小编点评]
许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令效力,可是,有用的许诺书有必要一起满意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实在志愿的反映。许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心里实在意思的表达,不能被逼迫或要挟或威逼、诈骗等。
2,没有违背相关法令规则;许诺书的内容有必要符合法令的规则,不能违背法令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则,不然或许导致许诺书无效。
3,没有侵略别人利益。许诺人只能根据自己有权处置的物进行处置,而不能因而侵略到了别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许诺书有无法令效力主要依据许诺书是否具有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要是当事人实在志愿的表达,且没有违背法令相关规则和没有侵略别人利益的许诺书才算有用,才会遭到法令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