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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9:34

付款是指收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收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付出收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付出收据金额的行为,而且只以付出收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什物或许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收据的付款;付款是消除收据联系的行为,收据一经付款,收据联系得以消除,收据上的全部债款人均免除其收据职责。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核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详细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核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核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收据法》规则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收据债款人对下列状况的持票人能够回绝付款:
(一)对不实行约好职责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款联系的持票人;
(二)以诈骗、盗窃或许钳制等手法取得收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诈骗、盗窃或许钳制等景象,出于歹意取得收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款人与出票人或许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收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契合《收据法》规则的收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接连收据的持票人;
(七)契合《收据法》规则的其他抗辩事由。
收据债款人对下列状况不得回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付出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回绝付出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回绝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递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银行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无条件付出票款外,对出票人没有付出的汇票金额依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持票人托付的收款银行的职责,限于依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托付的付款银行的职责,限于依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付出汇票金额。
持票人取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托付银行收款的,受托付的银即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依照付款日的商场汇价,以人民币付出。但汇票当事人对汇票付出的钱银品种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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