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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 第一百六十五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20:07
第一百六十五条【未按规矩提存确保金、准备金、确保基金等的法令职责】违背本法规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稳妥监督处理组织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约束其事务规模、责令其中止承受新事务或许撤消事务许可证:
(一)未依照规矩提存确保金或许违背规矩动用确保金的;
(二)未依照规矩提取或许结转各项职责准备金的;
(三)未依照规矩交纳稳妥确保基金或许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依照规矩处理再稳妥的;
(五)未依照规矩运用稳妥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同意建立分支组织或许代表组织的;
(七)未依照规矩请求同意稳妥条款、稳妥费率的。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未按规矩提存确保金、准备金、确保基金等的法令职责的规矩。本条保留了原《稳妥法》第145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矩。
一、依据《稳妥法》的规矩,稳妥公司的下列行为归于违背稳妥法关于稳妥事务规矩和稳妥组织组织处理规矩的行为:
1、未依照规矩提取确保金或许违背规矩动用确保金的。依据《稳妥法》第97条的有关规矩,稳妥公司建立后应当依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确保金,存入稳妥监督处理组织指定的银行,除稳妥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稳妥公司不依照规矩提取或许不足额提取确保金,或许将确保金用于稳妥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以外的其他意图,即构成违法。
2、未依照规矩提取或许结转各项职责准备金或许未依照规矩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依据《稳妥法》第98条的有关规矩,稳妥公司应当依据确保被稳妥人利益、确保偿付能力的准则,提取各项职责准备金。稳妥公司提取和结转职责准备金的详细办法由稳妥监督处理组织拟定。稳妥公司不依照《稳妥法》第98条及稳妥监督处理组织拟定的办法提取和结转各项职责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即构成违法。
3、未依照规矩提取稳妥确保基金、公积金。依据《稳妥法》第100条的有关规矩,为了确保被稳妥人的利益,支撑稳妥公司稳健运营,稳妥公司应当依照稳妥监督处理组织的规矩提存稳妥确保基金(第100条)。稳妥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及国家财政会计制度的规矩提取公积金(第99条)。稳妥公司不实施上述职责,即构成违法。
4、未依照规矩处理再稳妥事务的。依据《稳妥法》有关规矩,稳妥公司应当依照稳妥监督处理组织的有关规矩处理再稳妥并审慎挑选再稳妥承受人(第105条)。稳妥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稳妥事端或许形成的最大丢失规模所承当的职责,不得超越其实有资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越的部分应当处理再稳妥。稳妥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区分应当契合国务院稳妥监督处理组织的规矩(第103条)。稳妥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区分办法和巨灾危险组织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稳妥监督处理组织存案(第104条)。稳妥公司不实施上述职责,即构成违法。
5、违背规矩运用稳妥公司资金的。依据《稳妥法》第106条有关规矩,稳妥公司的资金运用有必要稳健,遵从安全性准则。稳妥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生意债券、股票、证券出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出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矩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稳妥公司运用的资金和详细项意图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详细份额应当契合稳妥监督处理组织的规矩(第106条)。稳妥公司不实施上述职责,即构成违法。
6、未经同意建立分支组织或许代表组织的。依据《稳妥法》第75条有关规矩,稳妥公司在我国境内外建立分支组织,须经稳妥监督处理组织同意,获得分支组织运营稳妥事务许可证(第75条)。稳妥公司在境外建立子公司、分支组织、代表组织,应当经国务院稳妥监督处理组织同意(第79条)。外国稳妥公司在我国境内建立代表组织,也有必要经稳妥监督处理组织同意(第80条)。稳妥公司不得未经同意,在境内外私行建立子公司、分支组织或许代表组织。
7、未依照规矩将应当报送批阅的险种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报送批阅的。依据《稳妥法》有关规矩,联系社会公众利益的稳妥险种、依法实施强制稳妥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稳妥险种等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应当报稳妥监督处理组织批阅(第136条)。稳妥公司应当依法实施上述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的报批职责,不然,即构成违法。
二、法令职责。
1、行政职责。稳妥公司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稳妥监督处理组织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约束其事务规模,责令其中止承受新事务或许撤消其运营稳妥事务许可证。
2、刑事职责。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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